保险公司公司筹备期优秀同业代理人引进管理办法及协议(保险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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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寿XX分公司(筹)优秀代理人引进管理办法
为落实总公司新三年战略目标要求,以价值为导向、以营销为核心、发展大个险、建设大分公司,强调“发展、价值和管理”三大主题,为吸引优秀人才、加快队伍的建设、搭建良好的组织架构,建立优秀的分支机构和永续经营的业务团队,XX分公司(筹)制定了优秀代理人引进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优秀代理人指业务主任及以上级别的代理人,其中业务总监不在本办法引进范围之内。

2.优秀代理人引进实行质量控制:
分公司将对机构优秀代理人的引进质量进行监控。

优秀代理人引进考核达成率或留存率目标为80%以上,分公司将围绕实现这个目标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

二、优秀代理人的引进标准:
1、有保险从业经验人员:
1)年龄在2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具备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原代理的公司终止保险代理合同;
3)同业经历中无失信或服务品质不良记录;
4)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在保险行业从事营销工作一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任
职证明,各职级任职资历要求如下:
5)提供最近一年的保险代理收入证明(分公司核实佣金存折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6)不得引进最近1年内在保险行业内的跳槽次数超过2次、行业内累计跳槽次数
超过4次的同业任何级别代理人;
7)同业考核降级人员不得以高于同业原级别引进;
8)离开保险业一年以上的人员,视同非同业引进,最高引进级别为SS。

2、无保险从业经验人员:
1)年龄在2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3)大专以上学历,各职级任职资历要求如下:
三、优秀代理人引进定级标准:
机构所引进的业务主任、高级主任、业务经理级别的筹备人员在XX分公司(筹)开业前一周,所筹团队架构与总人力达成各对应级别准入条件者(见文件规定),可进入公司代理人系统取得业务工号及基本法相应职级。

如未达成准入条件的筹备主管可采取低级别进入或延长筹备期。

四、优秀代理人的审批和录入:
1.引进的优秀代理人须全部纳入CSC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2.机构负责对优秀代理人进行初次面试,海口本部、分公司负责对优秀代理人进行最终面试。

各职级准入条件为:
上报享受津贴的AS职级人员,上报同时所辖人力需达到5人,否则批复不予享受津贴或延长筹备期;
上报享受津贴的SS职级人员,上报同时所辖人力需达到15人(含3个营业组),其
中直辖组达到5人,否则批复以AS职级进入或延长筹备期;
上报享受津贴的UM职级人员,上报同时所辖人力需达到40人(含6个营业组),其中直辖组人力达到5人以上,否则批复以SS职级进入或延长筹备期。

3.公司将严格按照优秀代理人引进标准及定级标准对支公司(机构)上报的优秀代理人引进资料及组织架构进行审批、定级,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4.公司负责将审批通过的优秀代理人录入系统,并反馈支公司(机构)。

5.海口本部与引进的优秀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五、优秀代理人的筹备期津贴发放标准:
1.主管以上职级考核及津贴标准:
2.
(1)达成各项管理要求的见习业务代表,每月享有筹备期训练津贴1000元。

(2)每增员1人,奖励300元。

3.非同业优秀人员筹备津贴:
对于非同业优秀人员,筹备期内,每月享有3000元的筹备津贴,开业前按照达成的主管考核标准确定职级,开业后,按该职级享有开业辅导期津贴。

六、优秀代理人的开业辅导津贴发放标准:
注:加减项中,每一分对应津贴标准的1%。

七、筹备期与开业辅导期津贴发放办法:
1)只有在公司正式开业之前签约的代理人才享有此方案;
2)筹备期指从优秀代理人通过培训合格并与公司签定协议之日起,至开业前一个
工作月止;
3)开业当月即为第一工作月,同时筹备期结束,进入开业辅导期,辅导期结束后
按照实际达成职级进行考核,以实际达成职级纳入基本法考核;
4)开业之时对于达到申请职级上一级考核条件的其他代理人,按照所达成的职级
确定正式职级,且从次月起享有该职级达标津贴。

5)筹备期津贴按月发放,在次月10日发放,不足一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发放。

见习业务代表增员奖金在开业前一次性发放。

6)对已经签约的见习业务代表,享受筹备期津贴的时间为:与公司签约时间到公司
正式开业前一个月之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日核发;进入辅导期后享有公司新人支持政策;
7)业务主管按照进入月份对应的考核月进行考核;
8)开业辅导期内所有优秀代理人按基本法中的相关规定接受挂零考核,但在辅导
期内不接受基本法晋升与维持考核。

9)筹备期津贴每月统计后在次月10日手工发放(且人员留存),开业辅导期津贴
随每月佣金一起发放。

10)各营业组同业增员不得超过2人,其他增员人员均应是非同业增员;
11)支公司(机构)可在表中所设立的各职级优秀代理人标准中自行选择,但选择
后各标准之间不得互换。

12)引进各职级人员一经确认,CSC系统将不能更改
13)无论取得工号时间在15日之前或之后,优秀代理人入司当月即为辅导期第一个
月,且辅导期结束之前不得接管团队。

14)若达到当月累计的各项考核指标,则予以发放津贴;若达不到相应月份的全部
累计指标,当月不予发放;达到相应月份全部累计指标,则之前未发放的津贴可获补发,否则不予补发。

15)有效人力指当月FYP≥1000元的代理人。

16)因离职或考核等原因未服务满24个月解约者(销号),须退回已发放的全部津
贴。

七、优秀代理人的维持考核标准:
1、业务主任:辅导期结束后当月直接接受相应的维持标准考核,未达到维持考
核标准者,降级为正式业务代表,达到维持考核者,按引进职级进入基本法。

2、高级业务主任:辅导期结束后当月直接接受相应的维持标准考核,未达到维
持考核标准者,降级为业务主任,达到维持考核者,按引进职级进入基本法。

3、业务经理:辅导期为十二个月,辅导期第六个月对其进行第一次考核,若考
核未通过,从入司第七个月起降级为高级业务主任;辅导期第十二个月对其进行第二次考核,若通过维持考核,按引进职级进入基本法,若考核未通过,按高级主任职级进入基本法,对第一次考核未通过被降级,而第二次考核通过的人员,可按引进职级
八、附则:
1.支公司(机构)须保证优秀代理人的真实性,对引进优秀代理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严格按照代理人引进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审核,分公司严格审核支公司(机构)上报优秀代理人资料,如出现虚假、资料不全、未按照定级标准定级等违规情况,分公司不予批复聘才申请。

2支公司(机构)在得到分公司的通知后,须对引进人员录入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录入错误须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公司营销部。

3.回算原则:在考核期内,优秀代理人直接育成新的同职级主管的组织FYC和人力可以回算给原主管的津贴发放考核与维持考核,对于推荐的同职级业务主管,其组织FYC、人力不予回算。

业务经理直接育成业务经理,除组织FYC和人力外,被育成业务经理直辖部主管人数(含本人)也可回算给原主管的津贴发放与维持考核,对于推荐的同职级业务经理,其组织FYC、人力及主管人数不予回算。

5.公司将在每月月初下发各支公司(机构)引进人员季度考核达标及脱落情况。

九、管理要求:
1、全勤、参加公司早会、夕会、业务会、培训及公司规定的各项活动;
2、计划100、经营日志、准主顾卡填写认真、准确、完整;
3、每工作日拜访6访;
4、报名参加代理人考试(无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
5、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考勤要求:各级人员发生下列情形者,作相应处理:
1、新人迟到或早退(每次)扣款5元;
2、新人缺勤扣款(每天)20元;
3、主管迟到或早退(每次)扣款10元;
4、主管缺勤扣款(每天)50元;
5、各级人员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4次,劝退或除名;
6、各级人员无故缺勤2天,劝退或除名;
7、发生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劝退或除名
十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归XX人寿XX分公司(筹)。

附件:
《优秀代理人引进流程》《优秀代理人引进审批表》
《XX人寿优秀代理人引进人员履历表》《保险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优秀代理人引进流程
优秀代理人引进的管理流程如下:
一、支公司(机构)初审汇总并核查本机构引进人员资料后向公司上报《XX人寿优秀代理人引进人员履历表》(详见附件三)、《XX人寿优秀代理人引进人员审批表》(详见附件四)、学历证明复印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收入证明复印件;
二、公司人管登记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批并录入;
三、公司将审批意见反馈至支公司,由支公司进行确认;
四、海口本部与优秀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五、总公司个险事业部每月初汇总上月各职级引进情况及主管占比情况下发至分公司;
六、总公司个险事业部将定期对分公司优秀代理人引进人员的资料进行抽查,同时各分公司必须保存好优秀代理人引进人员的相关原始材料,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XX人寿XX分公司(筹)
制表人:制表时间:
附件三: XX 人寿优秀代理人引进人员履历表
所属支公司/管理处: (照片)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籍 贯 职 级 政治面貌 学 历
专 业
婚姻状况
毕业院校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教育及培训经历
起止年月
地点 内容 *相关证书及证明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原公司/职务
工作绩效
*相关证书及证明
个人鉴定及前景规划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
备注:1、本表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分公司营销部审核,否则无效;
2、此表与“优秀代理人引进人员审批表”一同上报分公司营销部;
3、在表“教育及培训经历”、“工作经历”栏目中,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由分公司营
销部留存,总公司将定期对引进人员档案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有虚假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筹)
与______保险代理合同的补充协议(范本)
(_________级别适用)
甲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保险代理合同》(编号:),明确甲乙双方已建立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及各附件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甲方组织优秀代理人引进项目。

第二条乙方作为甲方的保险代理人,申请参加甲方组织的“优秀代理人引进项目”。

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除依照保险代理合同及各附件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还应履行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接受相应考核的义务,具体筹备期和辅导期津贴发放标准及维持考核标准如下:
例:代理人级别:业务主任
注:
1、乙方履行接受本补充协议条款约定相应考核的义务,并按经该筹备期和辅导
期确认的达标标准领取相应期间津贴的期限为年月至年月,乙方签定本补充协议当月即为考核期第一个月;
2、乙方在筹备期与辅导期的每个月如达到津贴发放标准载明的当月累计的各
项指标,甲方予以发放津贴;若未达到相应月份的全部累计指标,甲方当月不予发放津贴;在筹备期与辅导期期间内乙方达到相应月份全部累计指标,则之前未发放的津贴可获补发,否则不予补发;
3、辅导期结束时,甲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维持考核标准再次确认乙方级
别,未达标者按乙方申请的级别降一级确认,同时按照确认后的级别适用《保险代理合同书》附件二的《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达标者按乙方申请级别适用基本法。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对乙方进行考核。

2、当乙方经甲方考核达到本补充协议第二条所列考核标准时,甲方依本补充协
议第二条所列筹备期与辅导期津贴标准向乙方及时发放津贴。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保险代理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

2、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若达到协议第二条所列考核标准时可享受相应
辅导期津贴。

3、从甲、乙双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之日开始到甲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
定,确认乙方代理人级别为止,乙方适用基本法的规定,但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间须接受基本法季度挂零考核,不接受公司基本法晋升与维持考核。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签署的《保险代理合同书》自动延长两年,即约定的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乙方提前终止《保险代理合同书》,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的全部筹备期与辅导期津贴。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任何情况时,本补充协议终止:
1、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签署的保险代理合同提前终止,本补充协议
自动终止。

2、本补充协议期届满时,本补充协议终止。

第七条其他
1、甲乙双方必须在签订本补充协议之前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本补充协议是保险代理合同的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作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附件,与《保险代理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依《保险代理合同书》及各附件约定,如本补充协议约定条款与保险代理合同冲突,依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补充协议内容不直接或间接在甲方与乙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3、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做出的约定与本
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但前述约定不得与本补充协议内容及保险代理合同相抵触。

就本补充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协议期限
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两年,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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