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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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篇: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县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等。

依职责负责本县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依职责负责本县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参与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参与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

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组织协调核与辐射项目的审批、验收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换发工作。

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县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各涉源单位进行辐射安全业务培训。

第二篇:核与辐射安全(本站推荐)
核工业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方法
摘要:石油等化石燃料的不断消耗,所引发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

核工业的不断发展,使核能作为一种新兴的清洁能源被更为广泛的应用。

但由此引发的核废料,乏燃料与放射性物质污染问题倍受公众关注。

本文介绍了核工业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方法,以及各种方法的应用前景,应用特点,使核能在安全利用的同时,又避免对人员造成放射性伤害。

关键词:放射性废物:乏燃料处理:放射性固体:微生物清除。

一.放射性固体的处置
1、地面处置
处理铀尾矿最流行方法。

在居民稀少地段,选择干涸湖塘或洼地,将铀尾矿堆放其中,最后在尾矿堆顶覆盖厚层粘土、砂砾,植树种草,降低雨水的侵蚀和尾矿砂中氡射气的向外逸散。

2、浅地层处置
广泛采用处置低放废物。

深度一般在50m以内。

任务是在废物可能堆人类造成不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300-500年),将废物中放射性核素限制在处置场范围,防止核素扩散。

处置工程有近地表处置和混凝土沟壕浅埋。

3、地下深处置
竖井—坑道处置:在地质条件适宜地区,有地表打竖井到深部,然后由竖井底部打水平坑道,并将废物罐放在坑道中或由坑道底板打下去的盲井中或钻孔中。

主要用来处理高放废物。

废矿井主要用来处置低、中放废物,优点是不占用大片土地;处置成本低;可供处置废物的空间较大;处置深度大,安全性好,对生态环境无明显有害影响。

深钻孔处置:主要对高放废物的处置,其工程原理是通过钻孔找到地下若干米处一个合适处置核废物的不渗透岩层的地质凹陷处。

竖井—坑道—大口径钻孔联合处置:处置技术简单,成本低廉。

深岩硐处置:主要处置高放废物,即寻求地表以下500m以下深部不透水的厚岩层,并将固化高放废物容器处置在特为之开凿的地下深岩硐内。

4、海洋处置法
海洋投弃法:低、中放废物的海洋投弃,是将固化放射性废物容器投弃至远离陆地的公海深海区,沉入海底与陆地隔离的处置方法。

滨海基岩中暗竖井-坑道处置法:低、中放废物的滨海处置,构建海底处置库,用竖井-水平坑道处置系统处置中、低放废物。

优点:安全性好;不占用陆地土地;无需长途运输,且远离居民居住区。

缺点:处置成本高;海底施工技术复杂。

海床处置法:工程原理是将废物罐装放在海洋沉积物中。

主要是将放射性废料固化处理后,再用容器装备贮藏于海洋埋藏区。

5、冰盖处置法
它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废料容器被置放在地表贮存室中,其下的冰体逐渐融化而下沉到基岩;用锚索把废物罐悬挂在一定深度的冰盖中;把废物罐放在浅孔中,由废物自身的热把冰融化,直至废物罐沉
至冰盖底部,其留下的空洞自然在封冻而使废料被隔离在冰层之下达数千年之久。

国际公约不允许,早期设想方案已废弃。

6、岩石融化处置法。

把高放和超铀废物(废液或泥浆)直接倒入地下洞穴里,液体随后蒸发,残留的核废物所产生的热引起周围岩石的熔化和核废物的分解,最后与熔浆均一混合,岩浆固结成岩,废物被岩石包容。

二.放射性废液的处置
1、浅层渗入法
直接将中、低放废液排入地表沟槽内,借助岩土体的渗滤、吸附作用,来净化放射性废液的一种处置方法。

缺点:具有局限性和不安全性。

2、深地层注入法
将液体废物注入孤立的深含水层内,使之长期被禁锢于地下。

(要求地下处置主岩厚度较大,地质构造稳定,地下水运动速率不大)在弱透水的岩层的一定
深度范围(500—1000m)内的钻孔中用高压水使围岩产生裂隙,将废液与粘土、水泥和其他添加剂混合成灰浆,用高压泵注入到钻孔中,借助压力使其沿裂隙面扩散,扩展延伸至一定范围后快速固结在自身造成的岩石裂隙中,永久地固化在深部岩层中。

长期与生物隔绝,使其衰变到无害水平的安全处置目的。

深地层固化法是一种安全、经济处置中、低放废液的理想方法。

三.放射性物质处置的最新方法
1、物理法
1.1 吸尘法
用真空吸尘器吸除降落在物件表面上的污染物。

此法简单易行,但对固定性的核污染去除的效果较差
l.2 机械擦拭法
利用特殊设计的设备对不复杂污染面进行远距离擦拭或打磨,并配备排气净化系统除去擦拭过程中产生的气溶胶。

l.3 高压喷射法
利用高压喷头射出水或者蒸汽,用机械力破坏污染层,压力可高达l 000 kg / cm2。

也可在水或压缩空气中加入氧化铝、碳化硅、钢、玻璃等磨料,用磨料冲刷受污染表面,达到去污的目的。

但这些磨料不但会损伤设备表面,而且会造成二次污染。

l.4 超声法
该法利用l8 ~l00 kHz 机械振动在固液交界面产生空化作用达到去污的目的,但受容器尺寸的限制。

2、化学法
化学去污就是利用化学清洗剂溶解带有放射性核素的污腻物、油漆涂层或剥离氧化膜层,从而达到去污的目的。

所用化学药品包括无机酸类、有机酸类、氧化还原类、螯合剂类、碱类、表面活性剂以及溶剂、缓蚀剂、促进剂等。

去污效果与去污剂种类、浓度、作用时间、湿度、搅拌情况等很多因素有关。

一般多种清洗剂交替去污比单一清洗剂连续重复使用效果好。

更换去污剂时,漂洗不可少,以防止试剂相互干扰。

电化学法
该法将去污部件作阳极,电解槽作阴极,在电流作用下污染表面层均匀溶解,污染核素进入电解液中。

此方法去污效率高,电解液可重复使用,二次废物量少,可用于结构复杂部件去污,可远距离操作,在l 000~2 000 A/"电流下可使部件表面光滑均匀,但费用大,需严格控制操作,不能对非金属部件去污。

物理-化学联用法
该法利用化学药剂的溶解作用加之机械力去除放射性污染物,相对单一的方法效果要好得多。

微生物清除方法
微生物清除技术,是一种把自然存在的生物损害性行为转变为有用活动的方法。

“Tbiobacilli”是所知能使混凝土受到“微生物作用裂解”的3 种细菌中的l 种,在其生存过程中会制造一种腐蚀性副产品———硫酸,在侵蚀混凝土表面的同时能松弛污染层。

研究人员利用Tbiobacilli 的这种特性,将
Tbiobacilli、纤维素与一定比例的单质硫混合,然后把其产生的黄色粘凝物“H2 SO4”涂在混凝土上,之后再把软化裂解的小块混凝土吸离墙壁、天花板或地板即可。

在实验中已采用此技术每年除去l0
~ l2 mm 的污染层。

缺点是速度较慢,但对某些目前还不能处理的核污染,微生物清除法还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焚烧处理
焚烧是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处理可燃放射性废物的有效方法之一。

针对被核元素污染的纤维类物质、塑料、橡胶类物质、有机离子交换树脂、废有机溶剂等可燃性的废物,可采用焚烧进行处理[7],以达到大大减容的目的,最后再对焚烧后所得的焚灰进行水泥固化,以便进行最终处置。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所在“多用途放射性废物焚烧工程试验装置”研制成功的基础上,给某核工厂设计、加工、安装的国内第一套“可燃核废物焚烧装置”在600 h 的试车中,各项技术指标均达标,处理效果好[8]。

焚烧虽然有很好的减容效果,但只能用于可燃的核废物处理,并且费用较昂贵。

超级压缩处理
以前认为不可压缩的废物如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渣、各种管道、阀门等,现在可用压力达2 000t 的超级压缩机进行压缩处理,从而达到减容处理。

这种方法虽然可以将受核元素沾染的设施一并处理,减少向环境的转移,但压缩后体积较庞大,后续处理较麻烦,处理成本相对较大。

8、土壤核污染去除方法
铲土去污:将被核物质污染的土壤(一般是表层土)铲走运至专门的核处置场地进行处理和处置,可从根本上杜绝放射性元素进一步扩散和进入食物链。

9.地下盐穴处理核废料的方法
所谓地质掩埋,即利用海底厚重的颗粒沉积层来覆盖装有核废料的集装箱,达到长期保存的目的。

第三篇: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
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
一、放射源相关问题
1、我国是如何进行放射源管理工作的?
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发展一直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和要求。

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手段保障放射源管理工作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近年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监管体系,全面提高了监管能力,制定并完善了法规标准,已颁布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对放射源工作单位全面实施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采取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段以及放射源进出口、转让和转移审批及备案等管理措施,开发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实现了放射源安全、实时、科学、动态的管理,对全国放射源生产、销售、进出口、转让、异地使用和处置各环节进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跟踪监管,核技术利用逐步走向规范化。

我国对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其分为Ⅰ、Ⅱ、Ⅲ、Ⅳ、Ⅴ类;同时对放射源实行身份管理,每枚生产或进口的放射源将按规则分配与标号相对应的唯一的放射源编码与之终身相随;要求放射源工作场所或含源设备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根据放射源潜在危害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等,确保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的安全。

随着全国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成,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促进了闲置、废旧放射源处理及安全隐患的消除。

在各级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监管工作不断深入,固有安全设施得以改进,辐射安全水平持续提高。

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从20世纪90年代的每万枚6.2起下降至“十一五”期间的每万枚2.5起,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置多起影响辐射安全的放射源突发事件,保障了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我国定期开展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工作来对放射源进行处置。

2012年开展并完成了辐射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全国59000余家核技术利用单位,9家铀矿冶企业,14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完成了安全检查。

做到了“自查要到位、排查不缺位、抽查有重点、整改见实
效”。

投入的人力也非常可观,19万人次的规模,成效很明显。

新发现的放射源大约有10000多枚,新收贮的废放射源有4000多个,通过这次摸查还发现了很多安全隐患,提出并落实了一些整改要求。

2、我国是如何开展医院放射医疗工作的相关管理工作的?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44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采取环境影响评价手段对放射医疗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辐射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通过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对放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要求医院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

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落实辐射安全设施、防护措施与医疗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要求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自我评估。

通过加强日常辐射监督检查与监测措施督促医院加强核安全文化培育,辐射工作人员按规程正确操作放射设备,加强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测量管理,发现辐射环境水平与人员个人剂量异常时开展调查,进行原因分析及时发现并消除辐射隐患,保证放射医疗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通过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审批制度,确保放射同位素在合法的放射医疗机构使用。

放射医疗工作场所和其他辐射工作场所一样,须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具有防误操作、防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49号令还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还应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医院
要正确合理施行医疗照射,重视广大患者与受检者所接受医疗照射的防护。

医务人员应主动给患者提供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改善患者的防护条件,严防发生医疗照射事故。

3、放射源是如何分类的?
我国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1)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2)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3)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4)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5)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内陆核电相关问题
4、内陆核电站如何保障下游饮用水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经过接近20年的监测数据表明,核电厂运行期间流出物排放数据都是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总体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因此不会出现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而核电厂设计中考虑了可能出现的事故工况及其排放量,采取了充分的工程措施,如流出物容纳池等,以确保事故工况下放射性流出物也不会对公众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这些措施和国外实践是保持一致的。

5、在发生洪水、枯水等自然灾害情况下,如何保证内陆核电厂的安全?内陆核电选址时,厂坪标高均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并考虑上游溃坝洪水影响,通常可确保核电厂区不受洪水淹没的影响;而在枯水季节,由于内陆核电厂一般是通过直流冷却,冷却塔和水库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冷却方式来带走多余的热量,对河流水流量的要求并不高。

目前国际上的核电机组大部分建在内陆(例如,美国104台核电
机组中内陆机组占84.6%,法国58台运行机组中内陆机组占75.9%),大量的运行经验表明内陆核电厂在这方面已经设计成熟,运行可靠。

核电厂在设计时已经对各种自然灾害进行了全面的考虑和论证,并且也会在不同的厂址也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一些改进,提高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

在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核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法规的基础上,有着成熟的设计、可靠的工程质量,科学和完善的管理,内陆核电厂的安全性和沿海核电厂一样,其安全性是可控的。

6、对内陆核电厂安全问题是如何考虑的?
国内外对内陆与沿海发展核电的要求没有本质差别。

无论国际原子能机构、主要核电国家,还是我国有关核安全法规要求,对滨海核电厂和内陆核电厂在安全目标上是一致的,即都要求对公众和环境提供充分的保护。

当然由于内陆和沿海核电厂的厂址条件有所差异,面临的自然条件不尽相同,因此评价因素也有所不同。

全球在运442台核电机组中,内陆核电机组数量约占50%。

其中,美国共104台机组,内陆核电88台,占84.6%;法国共59台机组,内陆核电41台占69.5%;俄罗斯共31台机组,内陆核电占58%;乌克兰共19台机组全部建在内陆。

内陆核电建设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通过核电厂选址的比较,反映出我国滨海和内陆地区核电厂址的安全影响水平差异不大,但在环境影响因素方面,内陆核电厂选址所面临的问题要远比滨海地区复杂。

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水资源短缺的特点在内陆地区比较突出,因此,内陆地区核电选址除了溃坝等影响厂址安全的因素之外,要特别关注内陆厂址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流域规划问题、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控制及大气弥散等核电厂与环境的相容性问题、非居住区设置等问题等。

这些因素对核电厂址的可接受性将产生重要影响。

只要在选址阶段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评价,并采取合适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就能够保证最终选定厂址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

7、我国政府如何看待拟建内陆核电厂的周边地区政府与公众的反对声音?在当前阶段,公众的接受性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核电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提高信息透明度,充分
尊重公众知情权。

制定核设施公开制度,明确政府部门和营运单位信息发布的范围、责任和程序。

提高公众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阶段中的参与程度。

建立长效的核安全教育宣传机制,增强公众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的了解与信心。

完善核安全突发事件公共关系应对体系,及时权威发布相关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信息的误导,维护社会稳定。

2012年以来,环保部以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开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众沟通工作,进一步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使得信息公开和公众沟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通过将《全国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报告》、《核安全规划》的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宣传普及核安全知识,及时消除公众的误解,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辐射防护相关问题
8、电离辐射对人体有哪些影响?
电离辐射是物质世界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自然界中的土壤、岩石、水体、空气、食物中到处存在着或多或少、各种形式、不同能量的电离辐射。

人类生活在电离辐射的环境中,无时无刻都受到辐射的照射。

9、怎样通过饮食来防治和减少核辐射的危害?
目前,尚未发现某种食品能够有效防止辐射效应产生。

在核事故早期,可以服用稳定性碘;核事故中后期,要听从国家相关专业部门的告诫,避免摄入受污染的食物。

10、怎样测量个人受到辐射照射的剂量大小?
电离辐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必须使用仪器才能探测到。

对外照射剂量的测量,可佩带个人剂量计,包括热释光片、胶片及带报警装置的各种电子个人剂量计;体表和衣服上的放射性污染的测量要采用各种体表污染监测仪;体内污染的测量通过尿、血中的放射性含量的分析,再通过模式计算确定内照射的剂量,还可直接通过全身计数器来测定体内放射性的分布;采用常规的外周血染色体及微核测定方法等生物剂量的测量方法,可推算出人体的受照剂量。

11、放射性污染会不会传染?
放射性污染不会像感冒病毒那样传染。

放射性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主要是通过外照射和内照射两个途径。

防止污染就是想办法切断这两个途径,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尽量减少核污染接触的时间。

(2)尽量远离污染,必要时采取一定的屏蔽材料对射线进行屏蔽。

(3)勤洗手,防止人经被污染的手接触食品而将放射性物质转移到体内。

12、核事故发生后公众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一旦发生核事故,公众首先应避免紧张恐慌情绪,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事故进展,尽可能随时获取政府部门有关的决定和通知,了解核事故的处理进程,切不可轻信谣言。

其次是在有可能发生放射性污染的情况下,尽量停留在室内进行隐蔽,同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例如关好门窗和通风设备,注意接收当地政府发布的信息,配合政府准备必要时有序撤离。

当核设施发生事故导致场外应急时,设施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在大气中形成烟羽,而这种烟羽无色、无味、看不到,只能根据释放量和当时的气象条件做出评估,地区核事故应急机构根据评估及时发出警报,公众按指挥躲在屋内关好门窗或撤离,躲开放射性烟羽,就可以保护自己免受或少受放射性危害。

13、核事故后烟云(放射灰尘)能漂浮多远?
核事故后期烟羽(俗称烟云)的弥散取决于释放方式和气象条件(包括风速和风向的持续时间)。

核电厂的应急计划区一般不超过几十公里。

14、怎样消除服装上的放射性沾染?
当空气被放射物质污染时,其中的放射性物质会随着尘埃,或以放射性气溶胶的状态下落,污染人的服装污染的情况会因放射性物质的理化状态、粒子分散度、服装面料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通过放射性检测来确定污染程度和防护办法。

一般来说,当确认受到严重污染要尽早更换衣物,妥善处理衣物;轻微污染,切忌互相拍打,可通过加相应的化学药剂清洗清除再进行检测;当人员的皮肤受到放射性沾染后要尽快清洗处理,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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