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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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题后含答案及解
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

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

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4题)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合同的相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题中,王某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因此,王某的承租权最优先获得保护,李某、陈某均无权请求王某搬离房屋,故A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租房要求在孙某将房屋合法租赁给王某后不可能实现,符合解除合同要求,同时李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

李某和陈某之间的转租合同,经出租人孙某同意,合法有效,但租赁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民法合同相对性原理,孙某不是该转租合同的相对人,陈某无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2.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

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

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10题)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故A项错误。

甲出售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此时,受让人丙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但是在影响了承租人乙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承租人乙可以向出租人甲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甲出售房屋,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承租人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3.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

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

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1题)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承揽合同、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定作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所有权属于承揽人,并没有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

本题中,朱某将玉器交付给汤某前,汤某和方某均不是玉器的所有权人,故方某和汤某均无权向朱某主张侵权责任。

BC项错误。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题中承揽人交付的玉器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题中承揽人余某由于第三人朱某的原因履行不合约定,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根据方某的指示,余某向第三人汤某履行不符合约定,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向方某承担违约责任。

故D项正确,A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4.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

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

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

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第14题)
A.合作施工协议有效
B.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C.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D.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甲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施工队,而且施工队没有相应的资质,因此,甲与施工队之间的合作施工协议无效,故A项错误。

甲通过投标,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达成协议之后即为有效,故B 项错误。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据此,当合同无效之后,如果工程是合格的,可以主张相应的工程款,故c项正确。

施工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如果拿不到工程款,可以直接起诉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负责,据此,甲应当向施工队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5.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

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

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

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9题)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孳息。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题中,甲是受托人,乙是委托人。

甲在处理委托事务,即购买彩票过程中,更换了号码,但题目明确说明此彩票甲是为乙购买并且替乙保管,因此,此彩票本身应当属于委托人乙所有。

购买彩票所中奖金,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法定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依习惯没有特别约定时,归原物权利人所有。

因此,彩票的奖金应当归委托人乙。

故D项正确,ABC三项均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6.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

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

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

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4题)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间接代理。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乙方的转委托经过了甲的同意,故其转委托有效,A项错误。

丙以自己的名义和丁签订买卖合同,构成间接代理(甲为委托人,丙为代理人,丁为第三人),但丁对此不知情,故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丁(《合同法》402条),B项错误。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本题中,丙已经把甲的首饰交付与丁,但丁拒付首饰款(拒付首饰款的原因是因戊的违约,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但此处的戊不在间接代理关系中,因而不属于披露对象)构成违约,所以丙应当向甲去披露丁,由甲去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此时,丁可以以丙没有交付箱包抗辩,但本题没有考查),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7.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

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第15题) 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
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
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居间合同。

本题中,刘某与甲之间是居问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问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据此,在签订合同以后,顾客要求看房,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

故A项正确,不当选。

居间人甲公司没有获得刘某的授权,没有代理权,因此,甲公司没有代理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故B项错误,当选。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故CD两项均正确,因此不当选。

知识模块:合同法
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

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6题)
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所谓独占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

由此可见,A项错误。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乙公司不得改进专利技术的约定是无效的。

所以,乙公司的改进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也不构成违约,故CD项错误。

而乙公司对改进部分采取了保密措施,意味着,甲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故B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9.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
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16题)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秘密是甲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因此,此技术转让合同构成对丙技术成果的侵害,与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的合同一样,一律无效,故A项错误。

非法获取他人技术进行转让的合同无效,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则应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其后果有重大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可见,只有当受让人乙为恶意,即在恶意串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时,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才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明确了乙作为受让人不知情,应为善意,因此,不需要与甲一起对于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可以在取得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并保守秘密,故B项错误,C项正确。

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甲方隐瞒了其从丙处不当获取技术成果的事实,违背了基于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告知义务,因此,合同无效后,对于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此赔偿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合同法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

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

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15题)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本题属于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双方没有约定归属,恰恰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况,双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即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但不得擅自转让、独占许可、排他许可。

因此,只有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11.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

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 公司买了火灾保险。

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20题)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入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4)不违背他人的意思。

其中,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不是单看管理人的主观想法,只要社会中正常人认为此行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可认定有为他人管理之意思。

本题中救火的行为,显然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故A项错误。

本题中,乙是所有人,丙是使用人,均是管理的直接受益人,因此,甲依据无因管理既可以向乙主张,也可以向丙主张,故BC项错误。

在管理过程中,甲不知道此房屋投有保险,正常人也不会认为有为保险公司管理的主观意思,因此,基于无因管理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故D项正确。

知识模块:合同法
12.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年卷三第21题)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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