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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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对己经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增、减,称为变更设计。

为强化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明确变更设计原则、范围分类、程序和管理,便于及时验工计价,进行工程索赔和竣工清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具体作法应结合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施工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变更设计的申报、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完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不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范围、项目进行施工。

第二章、变更设计的原则
第四条、变更设计是施工技术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变更设计文件不仅是组织施工生产的依据,也是验工计价必不可少的资料;变更设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科学规律办事。

该项工作由总工程师主持。

第五条、全面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

变更设计既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体现技术先进、可行、优化的特点,又要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达到既节省投资、又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

在申报变更设计时,必须认真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有利于缩短工期、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和提高效益。

第六条、在变更设计工作中,建设单位是关键,设计单位是主体,项目部应紧紧依靠建设单位,积极主动与设计单位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大力支持下搞好变更设计。

第三章、变更设计的范围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可申请变更设计。

第八条、在设计文件审核、施工调查阶段、有下列情况应申请变更设计:
1、设计与实际地形、地貌不符。

2、原设计有错。

3、设计考虑不周、设计中有遗漏。

4、考虑到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而需要增设项目。

5、其它需要变更的项目。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应申请变更设计:
1、设计的施工方法不当,无法提供施工设备实施。

2、开挖后,地质与原设计不符。

3、当地乡民、政府提出需要增设建筑物(如灌溉涵、过人通道等)。

4、市场上无法采购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设备。

5、自然灾害引起病害,造成设计无法实施。

6、施工失误,己施工部分尚可利用。

7、其它需要变更的项目。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申请
第十条、发生变更设计,由技术总工负责组织提出变更设计的充分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的整套资料,经项目部内部讨论定稿后报监理工程师、
业主、设计院。

第十一条、在办理变更设计文件过程中,要求我们协助提供的资料,项目部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做好资料收集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报送资料必须图文清楚,图幅整洁,认真做到切实可靠。

第六章、变更设计的管理
第十三条、发生变更设计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不得自作主张,更不得认为改变设计后对施工有利,先斩后奏后再向监理、业主、设计单位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必须按批准的变更设计项目、范围组织交底和施工,任何人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变更设计的深度和广度。

如变更设计实施过程中,遇到其它问题时,则应再按变更设计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在申请未被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变更施工。

第十五条、建立详实的变更设计台帐。

凡是成立的变更设计,都要有相应的工程增减数量表、简图、计算单。

随时将其增减数量按项目规格统计好,分别纳入各项工程台帐,并及时修正原设计的工程数量(即竣工数量=原设计数量±变更设计数量),切忌混淆工程项目不按规格、不分混凝土等级,不分土石成分笼统计列数量。

第十六条、工程部、合同部将已批准的变更设计工程项目、数量及其相应的费用,及时汇总并建立台账。

第十七条、变更设计工作,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对于按期、安全、优质、低耗完成合同施工任务有重要影响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做好变更设计及其管理工作,如有变更设计的可能,则应认真收集资料,提出变更设计理由和申请。

但属于合同包干范围内的变更设计应充分
考虑自身的利弊,特别要严格控制把关。

第十八条、对成立的变更设计通知单、批文、纪要等原始资料必须签字、印章齐全,妥善保存,作为办理竣工、末次清算和竣工交验的依据。

第十九条、变更设计后,能优化和改善原设计,达到降低造价,且不降低技术标准,取得显著效益者,可根据作用大小,复杂程度和推广使用范围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为搞好变更设计工作,工程部、合同部要熟悉和研究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变更设计办法和验工计价规定,以争取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提出,以便汇总修订、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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