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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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23
•【字号】沿府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沿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
规则(修订)》的通知
沿府发〔202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思州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1日印发的《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2021年7月23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并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委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县委的决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建设诚信政府、创新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政令,顾全大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
律,勤勉廉洁;
(二)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县长领导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副县长外出时,应向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其工作由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临时指定其他副县长接替,并做好工作衔接;
(三)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
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副县长按照分工或受县长委托进行工作,并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政务公开、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五)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在县长、副县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长、副县长负责;
(六)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及时负责处理;应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六条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国家、省、市的行政法规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有关单行条例,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指示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处)不适当的决定等;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县经济、工业、农业、教育、科学、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广播电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审计等行政工作。
第九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动力活力。
第十条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发展。
第十一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二条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
第十四条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单行条例的议案。
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组织起草,经县司法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作出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通过《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微沿河刊登发布。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依法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依法责令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一条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及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
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后,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坚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增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坚持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深化经常性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增强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
大决策程序,增强公共决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县级经济发展、社会事务、重大公共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及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对于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处理后,向县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县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专业机构作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可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及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及时主动、同步部署、首长负责、归口发布的原则,对常规政务信息、社会热点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要预警信息、重大活动信息、舆论监督信息等,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记者专访、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方式和途径及时、真实、准确对外发布,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联系县委宣传部的副县长担任,经县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县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建立健全政府会议开放制度,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县人民政府及部门有关会议,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开展会议公开,增强决策透明度。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
泛知晓、公众普遍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七章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加强同县政协、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司法、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信访工作制
度,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和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纠偏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及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四十一条实行重大事故事件责任检讨制度。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认真剖析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第四十二条实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坏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县内报刊上书面向公众道歉。
失职情形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由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向公众道歉。
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推行行政问责制。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发生。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
由于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做到从体制、机制、制度入手,建立健全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从严治政,严格管理。
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监察职能,有效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办公例会、专题会议、工作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所属其他机构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指示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全县经济形势、重要规章和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政府系统自身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临时决定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方可举行。
第四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其他党组成
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同志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统计局局长、县司法局局长、县督查室主任、县政府总值班室专职副主任、县电子政务中心主任全程列席会议,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议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县委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方案;
(二)研究政府系统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要报请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拟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县财政预算报告、法规(草案)和议案;
(六)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七)听取县长、副县长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报告、请示或其他重要事项;
(八)讨论县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含临时机构)和人员编制;
(九)讨论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给予奖励和处分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及其它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中旬和月底各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出席人员需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举行。
第四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经党组书记同意,政府非党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