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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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13
•【字号】甬政办发[2011]198号
•【施行日期】2011.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主管全市金融工作的副局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的职责。
2.增加负责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指导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工作的职责。
3.增加负责促进区域金融合作、参与金融招商和人才引进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提示的职责。
2.加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本市金融业组织体系和空间布局。
(三)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金融支持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金融发展环境。
(四)负责协调、配合中央驻甬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五)牵头做好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提示工作,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组织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性金融风险;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
(六)负责促进区域金融合作,推动本市与其他地区金融合作、交流;参与金融招商和人才引进培训工作,推进区域金融集聚区建设。
(七)指导推进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我市
金融机构设立、改制、重组。
(八)指导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初审、推荐及相关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和购并、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负责产权交易工作中有关金融政策的指导和协调;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证券期货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
(九)负责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管;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核、监管、业务指导、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处置工作。
(十)参与拟订促进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金融资讯等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一)指导县(市)区做好有关金融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4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管理处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会议组织、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及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金融招商,做好引进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参与金融人才引进培训工作;负责金融法制宣传和拟订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预案,负责组织协调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和专案处置;负责协调处理需地方政府解决的相关金融问题。
(二)发展研究处
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负责拟订全市金
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地方性法规和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进金融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开展重点课题调研,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金融运行情况汇总、综合分析工作。
(三)银行与保险处
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对我市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协调推进全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业务创新工作,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各类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促进新型金融组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交流;拟订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牵头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政策创新与风险防控进行指导与管理。
(四)资本市场处
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对我市资本市场进行监管;分析资本市场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意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初审及推荐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协同证券监管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企业运用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负责“新三板”市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负责联系指导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金融资讯等中介服务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可高配正局长级),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