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17】12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包括基础检测、过程检测、竣工检测三部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提供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三)设计高度120米以上的玻璃幕墙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玻璃幕墙雷电冲击试验报告。
上述材料不具备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自治区气象局:你局《关于请求审批新疆气象部门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新气函〔2006〕52号)收悉。
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高层建筑、各种电子设备、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不断增加,雷电灾害已对我区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
同时,社会活动、安全生产等对雷电防护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雷电防护技术服务的项目需求越来越多。
因此,为进一步提高气象现代服务水平,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等有偿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新增防雷装置检测技术等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新增防雷装置检测技术等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其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等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8〕8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机构须由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范围、规程和检测周期等实施检测并收取费用。
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需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一次的不另行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类 1.4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 每平方米
3
二类:1.3
工跟踪检测
(建筑面积)
三类:1.2
备注
特殊建筑物(加油 站、烟囱)专项工程 跟踪检测仍按鄂价房 服函[2003]18号文件
标准执行
/art/2008/7/24/art_6690_42.html
责任处室
发布时间 公开范围
2007-02-13 面向社会
信息索引号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6]109号)收悉。随着气象科技
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的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 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 下: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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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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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文件 主动公开 经审核后发布 气象局
文件编号 鄂价房服函[2007]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函[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中,除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2000
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10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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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7〕10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要求,现就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不动产登记环节中收取的土地转让手续费。
二、对建设项目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桩基检测服务收费,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以上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7月6日
——结束——。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表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清单表 (自 2008 年 1 月—2016 年 8 月)部 门 涉及部门 序号 序号 一 人社部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收费项目 评定享受政府津贴工作收 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 费 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工本 费 聘用合同鉴证费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在职干部、职工培训收费 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 费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 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争议仲裁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 调出调入争议费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国家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 定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文件依据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税[2014]101 号 财税[2014]101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财税[2015]102 号 执行时间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1 22 23 24 二 法制部门 1 2 3 4 5 交通运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 试、考务费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费财税[2015]102 号 财税[2015]102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助理广告师、 广告师职业资 财税[2015]102 号 格考试、考务费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本费 仲裁收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行政执法综合法律培训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 试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 (补)偿费 交通建设费运营车辆二级维护监测收费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财税[2015]10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政办发[2014]38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财综[2011]127 号 财综[2011]127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三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5 月 1 日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综[2011]9 号 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 财综[2011]9 号 级评定(检测)收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按照《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是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协同推进各部门优化防雷许可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提升全社会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确保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平稳有序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周密制订交接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交接工作。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省气象局要依法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15〕143号)收悉,为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为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降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3项收费标准,具体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防雷技术检测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本复函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之内适当下浮。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检测服务时,对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一次性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的需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项目对应标准的50%收取。
四、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气办发〔2015〕22号)规定,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属企业自愿委托开展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其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格)为基数计费。
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按本复函规定收费标准不高于80%收取。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收费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局。
皖价服〔2011〕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1〕11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气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三、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非法定业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我省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说明:1.表中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服务费用减免承诺书范文(11篇)
服务费用减免承诺书范文(11篇)服务费用减免承诺书 1我公司__对____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废标条件、专项承诺和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完全响应。
如我公司能在本次竞争谈判中中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如果我公司中标,我们保证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二、施工中,我公司会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中的.承诺履行。
三、因我方原因造成工地临时停水、停电、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全权代表(签字):__日期:20__年__月__日服务费用减免承诺书 2关于贵公司__招标文件,我们作为投标人已熟知并愿意参加此项目的投标。
如果我方有幸中标,十分感激评委及建设单位的信任,在该项目建设和施工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资料外,并对工程售后服务做出如下承诺:1、我方将对所承诺的产品,在工程竣工后对质量进行回访,征求意见,以积极的态度做好服务,确保总体工程的质量到达更优秀的标准。
2、严格按照本公司质保体系的规定,按国家、地方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明确本公司的职责并在质保期内供给免费保修服务。
3、工程竣工后,我方将负责壹年的工程质量无偿保修,以优质的服务,实现我们忠实的承诺;真正做到以一流的施工,创一流的质量的服务宗旨。
5、在质量保质期内我方将供给技术援助电话,解答贵公司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保证24小时内委派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并72小时内进行处理,确保贵方的正常工作。
6、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我方在接到通知后,确保做到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7、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立即报告,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8、质保期外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期过后,我方同样供给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承诺供给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9、如招标方有产品升级、更新、换代、维修等需求时,我方承诺以优惠价格供给售后服务。
以上是我方对该工程的售后服务的承诺,若我方达不到甲方要求及我方承诺标准在售后服务中给贵方造成了巨额损失,我方甘愿受法律法规处罚;承担由此造成的职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9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3日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资本金制;(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力求资金安全、高效;(五)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六)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放宽投资领域。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80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4〕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14号)精神,夯实我市计量工作基础,更好地发挥计量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是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重要技术基础。
计量工作是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技术手段,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技术保障,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技术基础。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计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计量事业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计量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形成基本涵盖各行业需求的计量检测校准公共服务平台,能满足全市95%以上量值传递和溯源需求,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80项以上,形成校准测量能力350项以上,培育建设1家以上省级以上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大中型企业、重点用能单位基本建立与生产经营、节能降耗相适应的测量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达标率在98%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实时、在线采集水平明显提高,为“智慧能源”建设提供有效支撑;医用三源、民用三表、衡器、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和大气粉尘采样器等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受检率在97%以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检合格率在97%以上;培育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单位,创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加快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力争计量综合水平进入全省前列。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防雷收费标准
防雷收费标准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6〕22号)日期:2008-02-27 09:38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6〕2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推动防雷减灾事业的发展,促进“平安浙江”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对现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有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述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1,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可在附件1收费标准以内,根据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防雷装置系统安装等其他防雷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
但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交通费,其标准在每超出1公里不超过2元的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涉及统缴以外的过路、过桥费、以及海上交通等因检测用户所在地不同而特别增加的费用,按实由用户承担。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有关防雷检测服务对应的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气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气发〔2017〕80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改革要求,我局对气象部门“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废止规范性文件共计42件,修改1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文件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2017年12月1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序号文号标题1 (84)国气科字第039号关于下发《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 国气装发〔1990〕28号国家气象局印发《关于加强气象技术装备集中统一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3 中气科发〔1997〕2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4 中气装发〔1997〕12号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5 中气业发〔1998〕12号关于加强公开发布城镇天气预报管理的通知6 中气科发〔1998〕1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7 中气法发〔2001〕9号气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8 中气测发〔2001〕14号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序号文号标题9 中气法发〔20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10 气发〔2001〕45号关于下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1 气发〔2001〕121号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2 气发〔2002〕5号关于将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13 气发〔2002〕232号气象部门开展与高等院校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14 气发〔2003〕250号关于印发《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和《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5 气办发〔2004〕19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16 气发〔2004〕105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序号文号标题范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17 气发〔2004〕3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18 气发〔2005〕149号关于《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19 气发〔2005〕224号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20 气发〔2005〕239号关于印发《气象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21 气发〔2005〕29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与生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 气发〔2006〕171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的通知23 气发〔2006〕199号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印发《气象科学和技术工作奖励办24 气发〔2006〕256号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文书(2007 25 气发〔2007〕254号版)》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26 气发〔2007〕473号知关于印发《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大27 气发〔2007〕478号纲》的通知关于组织编报《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28 气发〔2007〕501号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29 气发〔2008〕98号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30 气发〔2008〕249号关于下发气象标准化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增设全国风能资源专业观测网测风31 气发〔2008〕361号塔有关问题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做好《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32 气发〔2008〕435号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33 气法函〔2009〕20号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34 气发〔2009〕266号意见35 气发〔2009〕451号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工36 气法函〔2010〕10号作的通知37 气办发〔2011〕32号关于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CQC认证防雷产品备案工作的38 气法函〔2012〕32号通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39 气发〔2012〕93号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40 气办发〔2013〕49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41 气发〔2013〕68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42 气办函〔2014〕344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附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对2003年02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气发〔2003〕56号)附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作业组织资格和作业人员资格及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删除。
20100101 (宁)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发稿时间:2010-01-25 阅读次数:2623)南京市物价局文件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粤价函〔2004〕409号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116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
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1公里最高不超过2元的标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五、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气象服务收费,促进气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的多层次需求,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专业气象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是指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气象服务收费由气象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根据现有气象资料提供气象灾害证明的,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公益气象服务,不得收取气象服务费:为各级政府组织防灾抗灾、指导生产建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各级政府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内部提供的气象材料;为军事活动、紧急救援和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公益性电话咨询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众天气预报、警报等。
三、气象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有关防雷检测服务对应的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气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四、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气象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收费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送审稿
收费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送审稿UDCJT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P JT/T ×××-2001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收费广场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Expressway Toll Station and Toll plaza(报批稿)2003-××-××发布20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收费广场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Expressway Toll Station and Toll plazaJTJ×××-2001(附条文说明)主编部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2003 年×月×日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北京JTJ×××-××××前言本规范系依据交公路发(1999)82号文《关于下达1998年度公路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编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组织有关单位制订的。
本规范共分5章,规定了公路收费广场平、纵、横线形要求、通道数计算方法、收费岛、收费天棚、收费亭、地下管道、收费站房建设规模及平面布置、站房区管线布置、供电照明和其他设施预埋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参考了发达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为使本规范更能符合我国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部公路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和主编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由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2009-03-30 --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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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管理,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程序,促进防雷减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气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防雷技术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对从事防雷检测、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收费范围并在标准内收取的费用。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收费”原则,建立“告知、协议、服务、收费”程序,实行收费过程监督制度。
三、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实行“一审一核”审批制度。
对于符合减免条件、建设单位要求减免的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应要求服务对象提供加盖公章的《减免申请书》、减免依据文件或情况说明,并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若资料不足,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应填写《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计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计费表》)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同时依据相关标准对项目费用和减免费用进行计
算,并在《计费表》的“计费人”处签字后上报窗口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对《计费表》和《审批表》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标准的应在《计费表》的“复核人”处和《审批表》的“窗口负责人”处签字,同时将《计费表》和《审批表》上报防雷中心(所、站)负责人,防雷中心(所、站)负责人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服务机构负责人”处签名。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分为政策性减免和协商性减免两类。
五、政策性减免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以及省物价局、省气象局明确规定的文件为依据。
政策性减免项目在防雷中心(所、站)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局法规处(纪检员)备案。
六、协商性减免是指服务机构根据物价文件规定,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各种可减免因素,兼顾公平和成本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对防雷技术服务给予的收费优惠。
协商性减免从严控制,减免项目在防雷中心(所、站)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局分管领导,其具体减免权限如下:
(一)全市雷击风险评估项目的减免统一由市局执行,其他项目的协商性减免遵从属地原则;
(二)定期检测减免项目,减免金额1万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减免金额1-5万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
(三)雷击风险评估的减免项目,减免金额3万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3-10万的由市局党组集体讨论审批;已享受过政策性减免的雷评项目,一般不再享受协商性减免,特殊情况除需按以上程序审批,还需控制减免总量不应超过50%;收费总额3万以下的项目,除政策性减免外,不再实施协商性减免。
(四)除定期检测和雷击风险评估以外的其他协商性减免项目,减免金额县局5万以下,市局10万以下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审批;
(五)减免金额县局5万以上,市局10万以上的协商性减免项目应报上级(县局报市局、市局报省局)相关部门审批。
七、各级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计费表》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审批表》的各项内容,并做好《防雷收费减免管理风险防控措施执行单》(见附件4)的流转签收。
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过程中形成的合同、表单、发票等资料按时进行档案整理和归档。
八、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对服务机构收费运行情况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不按规定程序减免费用的,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本制度由嘉兴市气象局雷电防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流程图
2.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计费表
3.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审批表
4.防雷收费减免管理风险防控措施执行单
附件1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流程图
附件2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计费表(年度)
注:1.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浙价服〔2008〕267号文件;计费人:复核人:
2.10=3+4+…+9; 11=1×10; 12=A+B+…+I(11行中)。
附件3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审批表(年度)
附件4
防雷收费减免管理风险防控措施执行单
说明:1. “◆”表示该环节存在廉政效能风险,请对照执行表中所列防控措施并签字确认。
2.防控措施已落实的请在□内画“√”。
3.督办人负责承办单的发出、催办、监督和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