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废料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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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剩余材料、废旧物资处理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合理的控制项目剩余材料和废旧物资的流向,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使剩余材料和废旧材料的处置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司和项目部。

三、职责
1.总公司招标办
负责项目剩余材料和废旧物资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并监督、检查各公司的执行情况。

2.公司器材处
负责主持项目部的工程剩余材料、废旧物资的核定和处置工作。

3.项目部
负责现场物资的管理,剩余材料和废旧物资的分类、码放,向公司器材处上报处置申请,协助公司器材处进行处置。

四、剩余材料的处理及调配要求
1.工程竣工四方验收后15日内,项目部负责按库存数量(留足维修所用材料后)由公司器材处折价回收。

2.转售、调配由公司器材处与其他各公司之间;公司器材处与本公司各项目部之间进行。

3. 退场物资折价后由器材处建账入库,按返款标准报财务转账。

4. 超计划进场的物资由器材处无偿回收(器材处根据每月对项目部的检查确定)。

5.非实体周转材料剩余物资(如木材、板材)在结构封顶后两个月内,不再
周转使用的,应上报器材处,待折价后由公司器材处在规定时间内调出。

五、剩余材料折价标准
1、钢材:
(1)、规格同类的定尺钢材按市场价60%折价(随行就市);
(2)、钢筋长度300mm—2000mm(含)的,按市场价40%折价;当长度300mm —2000mm(含)的钢筋剩余量超出进场钢筋同型号总重量1%时,超出部分由公司无偿回收并对超出部分按当期市场价进行处罚。

(3)、钢筋长度2000mm以上的按市场价30%折价,当剩余重量超出进场同型号钢筋总重量0.5%时,超出部分由公司无偿回收并对超出部分按当期市场价进行处罚。

2、木材、板材:
(1)、二次利用的方木:
1.1 规格在5*10与10*10的方木,0.8—1米(含)按原价的5%转仓库;
1.2 长度在1米—1.5米(含)按原价的30%;
1.3 长度在1.5米—3米(含)按原价的40%;
1.4 长度在3米—4米(含)按原价的50%;
1.5 新进未用的方木按原价的70%;
(2)、二次利用的板材:多层板、竹胶板
2.1 1m2(含)以下按1元/平方米(是否有使用价值由公司器材处定);
2.2 1m²—1.5m²按4.5元/平方米;
2.3 1.5m²—2m²的按8元/平方米;
2.4 整张未使用的按原值70%。

(3)、电缆线:
3.1 50米以上、无破损、不变形、合格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50%;
3.2 50米以上、破口严重的、变形的、合格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30%;
3.3 30米—50米无破损、无变形、合格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的25%;
3.4 30米—50米有破损、变形、合格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的20%;
3.5 15米—30米无破损、无变形、合格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的20%;
3.6 15米—30米有破损、变形、合格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的15%;
3.7 15米以下的无偿回收;
(4)、橡套电缆线:
4.1 50米以上无破损,合格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50%;
4.2 50米以上有破损,合格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30%;
4.3 20米—50米(含)无破损,合格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30%;
4.4 20米—50米(含)有破损,合格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20%;
4.5 20米以下按10%转;
4.6 16m²,30米以下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折价5%;
4.7 16m²,30米以下能正常使用的按原价10%;
4.8 各种线缆100米以上成捆的按原价60%;
(5)、配电箱
5.1 可以使用的按原价40%;
5.2 经简易修复或更换元器件的按原价20%(含);
5.3 更换元器件的总金额超过应当配置元器件总金额20%以上的,按箱体原价的40%回收;
(6)、工程其他成品、半成品剩余材料。

合格品按原价值50%,无利用品按原价30%,特殊材料视情况协商确定。

注:配电箱、电线、电缆等临设材料以租赁方式使用的,不在规定的折价范围。

六、项目废旧物资的处理
1、废旧木材、多层板处理:
废旧木材、多层板的界定:短于600毫米的木材;不足1m2的多层板、
竹胶板等及器材处和项目部共同确认,确实无法使用。

2、废旧钢材、金属材处理:
(1)、废旧钢材、金属材的界定:水电废弃短料头、不足300毫米的钢材或无法重新利用的钢筋葽子、破损无法利用的金属材料等;
(2)、当废旧钢材、金属材处理总量超出预算规定的合理损耗百分比时,项目部应提供超量的合理理由,否则处以超量部分钢材原价的3倍罚款。

3、处理废料的相关程序规定:
废旧物资处理采取总公司招标的处理方式(所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按照工程竣工后一次性进行处理,过程中如需处理按照程序进行,项目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不得处理。

八、处罚措施
1.总公司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公司不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并帮助项目部隐瞒事实,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且在总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项目部出现大量剩余材料,且过程中不及时办理退货,又无任何理由无形占用公司资金的。

剩余材料全部无偿收回,并对项目经理和当事人处以
500-1000元罚款。

3.项目部未经招标处理废旧物资或者私自处理剩余、废旧物资的,对其批准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其承包集体处以总金额的5倍罚款,并罚没处理所得款项。

4.如处理和变卖正常使用物资套取现金,按贪污公款论。

将处以停职、解除劳务合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金额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直接报公安机关处理。

后附:
附表1 剩余材料、废旧物资处理流程图
附表2 废旧料处理申请表
附表3 剩余材料折价表
附表4 超计划剩余材料表
附表1
剩余材料处理流程图:
废旧物资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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