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货车篷布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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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货车篷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货车篷布(以下简称篷布)运用和质量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行车和货物运输安全,根据铁道部《货车篷布管理规则》(铁运〔2007〕51号)、《关于做好货车提速篷布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运〔2008〕60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篷布是铁路货车辅助用具,对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和保障运输物资安全起着重要作用,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和提速旅客列车安全。
各级领导和有关职工要重视篷布运用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要制定站、段的运用管理办法,并定期组织检查,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货车篷布的使用范围
1.使用车种的限制:篷布只能苫盖敞车装运货物,平车装运的货物不能苫盖货车篷布。
2.货物的限制:仅用于苫盖敞车装运怕湿、易燃货物或其他需要苫盖篷布的货物。
3.货物装载高度超过敞车端侧墙1m以上或有押运人乘坐的车辆不得苫盖篷布。
4.铁路篷布不得外借或挪作它用,自备篷布不得出租经营。
第四条日常使用篷布应严格做到“十不准”:
1.不准苫盖毒害品、腐蚀品和污染性物品;
2.不准无防护措施苫盖易于磨损篷布的货物;
3.不准使用腰边绳不全、质量不好、不能保证运输和货物安全的篷布(严禁用草绳、铁丝、棉杆皮线等代替腰边绳);
4.不准横苫和苫垫在车内,不得代替装载加固材料;
5.不准与自备篷布混苫;
6.不准使用号码不清、无号码、铁道部未公布编号、达到报废年限符合报废条件的货车篷布;
7.不准在货场内使用篷布苫货和垫货;
8.不准砍割篷布绳索
9.不准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隐藏篷布或丢失篷布;
10.不准在运输票据上错、漏填篷布张数和号码;
第三章运用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篷布管理,达到不丢不漏、数字准确、加速周转的目的,各单位要不定期组织管内货车篷布清查,并对相应车站篷布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发现篷布与台帐登记不符和违章使用篷布时,将按规定考核。
第六条各货运站应做到:
1.严格篷布质量交接检查,切实落实损坏赔偿责任,坚决制止割砍、损坏篷布及绳索的行为。
认真按规定使用货车篷布交接单,认真如实填记篷布到发登记簿和货车篷布报告,篷布到发登记簿和货车篷布报告以及运输票据、回送清单、列车编组单的篷布记载事项应与现车的到发篷布张数、号码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货场分散的车站及专用线内到发的篷布也应使用货车篷布交接单,当日可先以电话联系,次日送篷布管理员集中
保管。
2.对停留篷布应如实汇报路局篷调,不得将运用篷布擅自列入非运用数统计。
不得少报或不报,发现违反规定按隐瞒伪报处理。
3.按规定正确核收货车篷布有关的各项费用:篷布延期使用费、篷布(包括绳索)损坏丢失赔偿费、篷布挪用费等。
发现漏收,应追查责任。
4.到站卸车发现使用篷布违反“十不准”规定时,应将日期、车号、票号、发到站、品名、差错情况等电报通知责任站、责任局和本局货运处、局篷调。
跨局时,还应抄报铁道部篷调。
5.装卸工组对卸下的篷布应按规定折叠整齐,送至指定地点。
6.为加速篷布周转,直属站段指定一、二个篷布堆放条件良好的中间站作为集中站,负责到达篷布的集中和回送。
金华、艮山门、淮南西、蚌埠、铜陵、中云、常州、上海西、铜山作为路局篷布集中点。
篷布集中站应设专(兼)职篷布管理员管理篷布。
直属站段应将所设的篷布管理员联系电话、联系人报路局篷调。
7.为有计划的使用货车篷布,各货运站应根据货源及车流规律,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篷布月、旬计划,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路局调度所(篷调)自备车调度。
8.严格按照铁道部篷布苫盖技术标准进行苫盖,苫盖时应注意:
(1)端部包角处的苫盖。
(2)苫盖时应保证人身安全,严禁站在车帮上苫盖篷布,对篷布发送量较大的车站,建议使用梯子平台进行苫盖
作业。
(3)苫盖时应将车梯处篷布以穿绳部为轴向内侧翻卷,从车梯上部绕过车梯,紧贴车辆侧墙并折向端墙。
为防止卷起处在货车运行中产生兜风现象,要求①卷起部分必须严实;②必须紧贴车辆侧墙;③端部包角必须严密。
(4 )使用篷布支架的目的在于避免因篷布无法起脊而造成的篷布表面积水或积雪,避免因货物自身沉降而引起的篷布松动,避免货物湿损。
(5)装运低于车辆端侧墙的货物需苫盖篷布时,原则上应使用篷布支架,但下列条件由各站段自定:①使用新造D型篷布;②货物本身不怕湿损,用于防盗目的的篷布苫盖。
(6)使用的篷布支架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①篷布支架必须对苫盖的篷布有支撑作用,安置必须牢固,篷布支架最高点至敞车端侧墙垂直距离不得超过600mm。
②篷布支架为一组时,尺寸应一致并有连杆连接成为整体。
③支架有横梁的,横梁两端不能超出车帮。
④制做支架的支柱、加固支架的材料均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规定内容。
(7)车站对使用的篷布支架应将制作及安装方案报路局货运处备案。
(8)苫盖后绳索应拴结在车辆丁字铁上,严禁随意拴结捆绑和使用额外绳索,并按规定打结。
必须使用经铁道部质检中心批准的绳网和可开启绳卡。
苫盖后拍照留存,确保苫盖质量符合要求。
9.要加强对篷布仓库的管理。
篷布仓库内必须设有明显标识以区分运用布、待修布和待报废布。
应按规定堆放整齐,并定期对篷布进行翻晒。
10.要把专用线作业作为篷布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对专用线装卸车单位篷布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监督。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输协议除按铁道部规定应包括铁路篷布交接、使用、保管、回送、延期使用费核收、损坏丢失赔偿等内容外,还应增加“篷布保有量、回送办法和超过时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七条违规使用篷布及砍割篷布绳索的处理
对擅自挪用篷布的,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对违反篷布使用“十不准”规定造成篷布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篷布修理费和赔偿金。
对到达的篷布要认真检查其质量是否完好;卸车后,将铁路篷布送到车站指定地点,车站检查发现铁路篷布破损、缺少篷布绳时,应填制“货车篷布交接单”,按《铁路篷布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办理,需要维修的要及时送附近的篷布修理所。
篷修所对到达回送篷布要加强质量检查,认真做好“货车篷布交接单”的填记工作,对篷布绳短、少严重的,要电报装车站并抄送货运处。
编组站要加强对敞车丁字铁上残留物的检查,发现残余篷布绳头应及时清理,并电报排空站,抄送货运处。
严格杜绝砍割篷布绳现象在我局出现。
第八条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使用货车篷布交接单
1.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车使用或到达铁路篷布时;
2.车站卸车时检查发现铁路篷布破损、缺少篷布绳时;
3.回送指定到站或篷修所维修时;
第九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车站需编制记录或拍发电报
1.运输票据记载有货车篷布,现车实际没有;
2.现车实际苫盖有篷布,而运输票据没有记载货车篷布;
3.货物运输票据记载的张数、号码与实际不符;
4.篷布破损、丢失,途中站苫盖篷布;
5.货物性质决定应苫盖而未苫盖,途中站苫盖篷布;
6.铁路篷布与自备篷布混苫、苫盖防湿篷布、报废篷布、铁道部公布没有的自备篷布。
7.使用非标篷布绳索。
8.未按货车篷布苫盖技术条件苫盖篷布。
9.其他需要编制记录或拍发电报的情况。
第十条金温、浦东公司等合资须与接轨站按年度签订篷布过轨协议,过轨协议签订工作由接轨站所属站段负责牵头组织,过轨协议经铁路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接轨站每日6时,18时要负责统计进出地方铁路篷布情况,并向铁路局篷布调度汇报。
第十一条铁路局篷布调度要及时准确掌握各站篷布使用情况,根据装车情况及时调整篷布数量,与有关调度工种紧密配合,及时调配车辆,完成篷布回送、调拨集结任务,压缩篷布周时,保证装车需要。
第四章铁路篷布回送
第十二条铁路篷布凭调度命令回送。
回送篷布必须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车运送到站,一份留站存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回送铁路篷布时,应增加一份送交接站)。
“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记回送铁路篷布的总张数,并将铁路篷布号码准确填制在“货车篷布交接单”上。
运用篷布填制“货车篷布交接单”一式二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随车运送至到站。
待修或待报废篷布增加一份交篷布修理所。
凡将待修和待报废篷布回送到使用站的一律列回送站责任。
到站应认真核对,发现短少、破损、腰边绳不齐(修理布除外)等情况,按第九条第4点规定向责任站拍发电报,未及时报告的列卸车站责任。
如有异议,到站应将篷布适当保留以备查核。
对局管内篷修所回送的篷布,发现未按规定修补,由车站电告篷修所、路局篷调及集装箱分公司。
第十三条为加速篷布周转,保证重点物资的运输,各车站必须坚持“先回送后使用”的原则,做到积极组织,及时回送。
车站自接到回送篷布命令时起三日内必须装车挂出,如因车辆不足或其他原因不能在三日内装出的,应向局篷调说明原因,以便及时调整。
车站回送篷布装车时,篷布应按规定标准折叠,车厢内必须分类堆码整齐并标明篷布布种。
装车后,按布种、布号分别填写在“回送清单”内。
中间站应认真检查篷布状态、如实填记篷布交接单,回送待修篷布时,除填写规定内容外,对于篷布绳索损坏或丢失并已做赔偿的,应在记事栏内填写
“已核收赔款”字样,并注明电报号。
第十四条路局篷调应制定篷布集中回送办法,采取“摘挂列车”方式,即使用指定棚车将在同一经路上的各自然站篷布装运到使用站。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篷调命令,及时将装车情况反馈给路局篷调。
第五章篷布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防湿篷布是车站的货运设备。
防湿篷布由路局根据车站运输生产需要、设备条件和运量大小统一购置,车站负责保管使用。
根据货车篷布报废条件,对年久破损不能使用的防湿篷布,由保管站向直属站、段提交报告。
直属站、段将报告汇总后向路局货运处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销帐报废和补充新布。
防湿篷布只准在车站货场内苫盖怕湿、易燃货物,车站无权外借和挪做它用。
各站要建立防湿篷布专门台帐,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发生丢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自备篷布是托运人自购自用的篷布。
自备篷布不得出租经营。
托运人购置自备篷布应向装车站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送铁道部运输局,符合要求后,托运人与篷布生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自备篷布编号由铁道部统一公布,修理由产权单位负责,应严格执行篷布维修标准,确保自备篷布维修质量。
使用企业自备篷布苫盖货物,要严格按照《篷规》的规定执行。
凡未经部、局批准擅自购置的不符合部颁标准和超过使用年限的企业自备篷布,严禁在铁路货车上苫盖使用。
到达的非标准企业自备篷布,车站可扣下,并电告所属局篷布主管部门及发站派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铁路局货运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09年4月1 日起施行。
主题词:运输篷布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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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铁集装箱上海分公司,路局运输、货运处,调度所、投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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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办公室2009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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