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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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存在哪些问题
由于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经常会有征地拆迁,那征地拆迁存在哪些问题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解析⼀下征地拆迁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欢迎⼤家阅读。

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
1、征地拆迁⼯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地管理法》第四⼗七条
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地现状、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组范围内公告⾄少三⼗⽇,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案。

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保证⾜额到位,与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可申请征收⼟地。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作中,严格按照这⼀规定实施的很少,⼤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业园,也有的叫⽀持什么建设项⽬指挥部,⼈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

政府将征拆⼯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级政府直接将某⼀个建设项⽬的征地拆迁⼯作委托乡镇⼀级⼈民政府实施,⼟地⾏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地公告不规范
征⽤⼟地公告是征⽤⼟地的必经程序,征⽤⼟地公告分为两种,⼀是征⽤⼟地公告,⼆是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

国⼟资源部发布的《征⽤⼟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案批准⽂件之⽇起10个⼯作⽇内进⾏征⽤⼟地公告,该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途;(⼆)被征⽤⼟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上地才案:在征⽤⼟地公告之⽇起45⽇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案并予以公告。


第⼋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的位置、地类、⾯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的数量;(⼆)⼟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付对象和⽀付⽅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付对象和⽀付⽅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付⽅式;(五)农业⼈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公告的很少。

有的⼩项⽬未进⾏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只公告了⼀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地⽅案批准⽂件时即发出征⽤⼟地公告。

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号和批准时间。

征地不依法进⾏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续。

未依法进⾏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之⽇起10个⼯作⽇内向有关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条规定:“有关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案进⾏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的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


此,征⽤⼟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交待听证权。

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其他⽅式告知听证权。

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作中,⼏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逐项进⾏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

这项⼯作量⼤、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作⼈员具有较⾼的专业素质,耐⼼细致的⼯作作风。

但在现实征拆⼯作中,⼯作⼈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

调查核实⼯作差错较多:⼀是遗漏项⽬,⼏乎每⼀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

有的遗漏的项⽬还不少。

⼆是适⽤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较,如果标准算⾼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

三是适⽤补偿标准随意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些。

四是⼯作责任⼼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细致的思想⼯作,导致拆迁户产⽣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征⽤⼟地的各项费⽤,应当⾃征地补偿、安置⽅案批准之⽇起3个⽉内全额⽀付。

”在现实征拆⼯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

有的拆迁项⽬,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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