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重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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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重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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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的指导意见》重点问题解读
作者:刘峥邓宇金晓丹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目次
一、深刻理解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准确把握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关于基本定位
(二)关于基本要求
(三)关于事实认定
(四)关于重点案件
(五)关于运用情形
(六)关于回应诉求
(七)关于说理方法
(八)关于配套机制
(九)关于理解误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指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
2013年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
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等文件。
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2021〕21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规范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等,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教育、引导功能。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指明,立法目的之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近年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讲话中多次强调,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断案弘扬真善美,鞭笞丑恶假,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努力创造符合时代精神、满足人民企盼、引领规则导向的伟大判决。
近期,为全面了解各级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总体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有力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此项工作,我们就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据调研统计,2016年1月至2021年6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共计85.75万件,年均增长率达24.3%,广布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等132类民事案件,公正、法治、自由、平
等、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有效弘扬和普遍认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成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的重要指引。
同时我们也发现,各级法院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惑和问题,为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准确落实《意见》要求,应当注重把握好3个方面问题。
一、深刻理解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
近年来,中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裁判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宣示法律决定并证明其合法、公正的法律文件,是审判过程的有效载体,是司法活动的最终成果。
在现代社会,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宣示、证成以及教育功能,法官需要在裁判文书中证明自己的决定合法、正当。
法官审理案件依法具有自由裁量权,但这一权力并不是专断、任意的,正如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指出的:“一个法治国家的观念包含着,法官的判决绝不是产生于某个任意的无预见的决定,而是产生于对整个情况的公正的权衡。
”《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官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特别是在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情形下,法官应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在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立法精神、立法
目的以及法律原则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上述规范性要求不仅为法官行使裁量权提供了有力指引,也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有效监督,法官不能肆意妄为,而必须依照相关顺次找到裁判依据,且其裁判结果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回应群众诉求,是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接受度和满意度的关键环节。
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使命和担当。
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越来越高,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人民群众不仅要求裁判过程公开透明,裁判结果公正准确,而且要求释法说理逻辑清晰、通俗易懂,将法理、事理、情理有机结合。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直接关涉到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关涉到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满意度。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向当事人、律师以及社会公众说明在审案件的事实认定理由、法律适用依据和过程、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合理关联,一方面可以帮助自己把判决建立在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当事人、律师等群体了解法官的裁判进路和考量依据,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裁判结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裁判文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体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用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用人民群众接受、认可的方式释法说理,可以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和情感认同。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是人民法院践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法律和道德共同规范社
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有效实施依赖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约束。
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
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也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在司法裁判中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公正,是人民法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人民法院“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促进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发挥价值引领功能,促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二、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裁判。
司法裁判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时必须遵循审判活动的特有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规定是司法裁判的依据。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是对社会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确认,也是对社会主体自由、平等、公正价值需求的维护和实现。
在司法裁判中,严格依法办事、尊崇法治精神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
按照中央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意见》相关规定坚持符合司法规律,避免引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替代或者优先法律进行司法裁判”的误读和疑虑,突出强调“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脚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一步理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则的内在统一关系。
如《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忠于宪法法律,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
第5条规定突出依法依规,即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先行释明法律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释法说理,以强调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人民群众的可接受度。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在书面、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我们查阅了大量典型案例,深入听取一线法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梳理出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和亟待解决的3个问题。
第一,理解差异化。
部分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定的功能定位理解不统一,有的法官没有从根本上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
同时,在具体运用中缺乏统一规范,有的法官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替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有的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有的法官则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作为释法说理的依据,等等。
第二,
运用随意化。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不了解在哪些案件中应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示范作用,制约了司法裁判在传播社会正能量、引领社会新秩序方面的作用发挥。
在同类案件中,各地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方式、方法、内容、重点等方面差异较大,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随意性、随机性较大,导致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预期降低,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信任。
第三,说理简单化。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各地在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中,由于说理简单化、模板化、碎片化,导致说理重点不突出、说理方式随意、说理效果不佳等问题。
《意见》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基本导向,对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案件范围、适用情形等作出规范。
三是坚持统筹推进。
第一,保持与前期印发文件的口径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意见》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供了基本指引,《意见》作为该文件的细化和延伸,其基本要求与之保持一致和稳定,并进一步深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方式方法。
第二,注意与相关改革措施的配套衔接。
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众多文书种类、系列配套机制建设等方方面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可以说是司法改革项目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加之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尚未形成较为成熟、可行的经验总结,为此,我们将此项改革与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类案统一机制、案例指导制度等改革统筹推进、系统集成,形成制度合力,促进协同发力。
第三,强化对各级法院统筹落实的分类指导。
从司法实践出发,《意见》授权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细化裁判指引,加强监督指导。
三、准确把握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几个重点问
题
(一)关于基本定位
《意见》要解决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问题,就需要先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的逻辑关联。
只有准确界定这一问题,才能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具有规范效力和强制约束力,必须入法入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的共同价值,是法治建设的道德基础,其本身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并没有强制效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通过在法律政策、司法裁判中不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精神,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二十四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政策的根本法源。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共同规范社会行为,传导价值取向。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范,不可能把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全面涵盖,一些法律无法涉及的领域也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来接管,而是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价值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推动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发挥两者维护社会秩序和引领社会风尚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法宗旨,也是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指引。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写入其中,《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可以说,民法典从基本原则到制度规范、具体规则,通篇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的精神灵魂。
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属性以及与法律的逻辑关联,《意见》将“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作为基本定位,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下,积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审判活动,严格依照民法典条文精神内涵,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厘清争点,亮明观点。
(二)关于基本要求
《意见》第2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功能定位为出发点,对人民法院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提出了总体要求,可分为3个层面。
一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指引,正确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指引功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高度融合、内在统一,法官在理解、解释法律以及适用法律时,必须以立法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确定裁判依据,准确适用法律。
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标准,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裁判功能。
如《意见》第5条就明确规定,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以监督制约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考量,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功能。
《意见》要求,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三)关于事实认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可以用于案件事实认定中呢?从司法实践看,有时我们确需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事实认定,如对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认定。
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多是以证据标准、事实要件等客观因素作为判断标准。
因此,《意见》并未排除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事实认定的情形,但是将规范的重点放在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裁判依据、准确适用法律上。
如《意见》第2条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第3条、第5条至第7条则进一步规范法官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裁判依据、准确法律适用、说明裁判理由。
(四)关于重点案件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不知道哪些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问题,结合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和部分典型案例,综合考量社会关注度、争议度、案件主体以及是否存在道德评价、具有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导向等因素,《意见》第4条确定了6类应强化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
在确定重点案件时,我们主要考虑到这6类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对于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型构具有较为明显的引导作用,且在法律解释中可以上升到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层面,更加有利于在司法个案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具体包括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官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导社会风气、价值导向的案件等。
针对上述6类案件,由于具体案情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意见》倡导性地要求法官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给法官在多元价值评判、复杂利益平衡裁量以及核心价值观培育、引领、践行等方面提供释法说理指引,预留了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的空间。
(五)关于运用情形
在司法裁判中,明确案件范围以后,就涉及在哪些情形中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有必要作出细分。
《意见》第5至7条以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关联为切入点,分3种情形释法说理,为法官提供相对明确的实践指引,解决法官“不会用”的问题。
一是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
在此类案件裁判中,法官应结合案情,首先挖掘法律规定本身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找到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联点。
在释法说理时,法官应先行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
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使得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二是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案件。
《意见》第6条在严格遵循“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的基础上,以“法律—习惯—法律原则”为适用顺序,提出法官可以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确定裁判依据,并分两个层面予以规定。
第一个层面,在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十条“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意见》提出,法官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第二个层面,在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的重要因素。
这一规定,再次凸显了司法裁判法定性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成为帮助法官发现裁判依据、证成裁判理由的利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条类推适用的规定将案件范围仅限定为民商事案件,主要考量以下4方面的因素:
第一,与已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保持统一。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意见》第7条将类推适用的案件范围限定在民事案件;
第二,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特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符合契,与民法的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息息相通。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