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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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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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张政发〔20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做好本级本部门权力清单的调整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最新调整的权力清单报市政府审改办(市编办)备案。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要配合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网上信息更新工作,确保权力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过去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市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2项)
2.市本级增加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2项)
3.市本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5项)
4.暂不列入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4项)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30日
附件1
市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权力类别
取消依据
备注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
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2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3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市国土
资源局
行政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4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征收
市交通
运输局
行政征收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5
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用征收
市交通
运输局
行政征收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湘财综函〔2017〕20号)。
“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用征收”属于水上安全监督费。
6
船舶登记费征收
市交通
运输局
行政征收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7
货物港务费征收
市交通
运输局
行政征收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湘财综函〔2017〕20号)。
8
岸线(水域、滩头)使用费征收
市交通
运输局
行政征收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湘财综函〔2017〕20号)。
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8号)。
取消审批后,市水利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
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3.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中,检查水资源论证报告质量和水资源论证报告结论落实情况。
4.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1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8号)。
取消审批后,市水利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
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11
二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
市卫生
计生委
其他
行政权力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8号)。
取消该项权力后,市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不降低标准、保证质量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现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医院评审工作,加强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推进专业化、同质化评审专家队伍建设。
评审委员会逐步去行政化,政府官员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兼职任职,政府部门不得干
涉评审委员会工作。
2.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将二级医院评审结果结论在门户网站公示。
12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矿井评定
市安监局
行政确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
市级无权限,并且一直未实施过。
附件2
市本级增加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权力类别
增加依据
1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市民宗委
行政许可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八条。
2
职业培训补贴给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给付
1.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3.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
4.《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第八条;
5.《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3〕26号)第十条;
6.《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26号)第三十二条。
3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给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给付
1.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三条;
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4.《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第三条。
4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给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四条;
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5.《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
5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金征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征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9号)第六条;
5.《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第三条;
6.《张家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7〕8号)第三条。
6
集体合同审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7
企业工资总额核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第二十四条;
2.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
8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2.《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3号);
3.《张家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张人社发〔2017〕92号)。
9
工伤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
3.《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四条;
4.《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三条。
10
劳动能力鉴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三条;
4.《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1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连续工龄更改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复函》((1964)中劳薪字第344号);
4.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若干工龄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人险〔1985〕258号)第十四条;
5.《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12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
13
采矿权抵押备案
市国土
资源局
其他
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
2.《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
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22号)。
1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市国土
资源局
其他
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第四条;
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7号)。
15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市农委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
4.《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第十二条。
16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市林业局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17
省局委托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九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第七条;
3.《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湘安监非煤〔2012〕8号)第六条。
1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1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2017年版)》第108项。
20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2017年版)》第42项。
21
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
市安监局
其他
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湖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湘安监〔2013〕9号)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22
确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市规划局
其他
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附件3
市本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调整内容
调整依据
实施机关
1
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审批
1.事项拆分调整为两项:“筹备设立(含异地重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和“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
2.实施依据调整为:《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市民宗委
2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
该事项并入市国土资源局权力清单第70项行政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该事项重复设定。
市国土
资源局
3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该事项并入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第1项行政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该事项重复设定。
市交通
运输局
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名称调整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2.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市商务
粮食局
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名称调整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变更手续或违反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处罚。
2.实施依据调整增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2.《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2017年版)》第44项。
市安监局
6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不如实报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等的处罚
1.名称调整为:有关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2.实施依据调整增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2017年版)》第125项。
市安监局
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
罚
名称调整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逃匿、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2017年版)》第59项。
市安监局
8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1.名称调整为: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规定或未按规定配备或聘用相关技术人员、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2.实施依据调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2017年版)》第100—102项。
市安监局
9
建设单位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或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安监部门审查等的处罚
1.名称调整为: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实施依据调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2017年版)》第142项。
市安监局
10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及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等的处罚
名称调整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2017年版)》第54项。
市安监局
11
用人单位未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的处罚
名称调整为: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2017年版)》第145项。
市安监局
12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或未对其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未对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控制措施,未按规定在职业病危害岗位设置警示标识,拒绝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篡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等的处罚
名称调整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
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2017年版)》第153项。
市安监局
13
用人单位隐瞒设备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使用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违法转让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违章指挥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等的处罚
1.名称调整为: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2.实施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2017年版)》第148项。
市安监局
14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1.名称调整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2.实施依据调整增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