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砼及砂浆配合比有关事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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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站
砼及砂浆配合比有关事宜的报告
施工监理部:
水电站的建设施工,在业主、贵部和设计的正确指挥和大力协助下,经过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工程取得了目前良好的形象,并提前完成合同下闸蓄水的节点工期,实现了业主开发建设阿鸠田水电站的建设目标。

项目的建设施工中我部严格履行合同,并做好各项工作。

然而,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利用现场的骨料和业主供应的砂子实际确定并采用的混凝土及砂浆施工配合比,其中的水泥含量与合同文件投标报价书中的砼及砂浆配合比中的水泥含量相比,差异很大,前者远远大于后者。

这种水泥数量的差异额很大,造成与混凝土和砂浆有关项目的水泥材料费用入不敷出,形成我部混凝土施工中出现水泥的严重亏损。

我部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研究,现就其中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施工采用的混凝土及砂浆施工配合比是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利用苏帕河料场的骨料和砂子所确定
根据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第“9.4.4”条,第“3”款规定:“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通过室内实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监理人审批。

”根据上述合同条款规定,我部利用苏帕河料场的建筑材料,分别委托有资质的三家单位及科研机构进行了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设计,并经贵部批准后实施,而且生产的成品混凝土,质量均符合规范要求。

二、施工配合比实施后引起的问题
我部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确定的施工配合比,实施后虽然保证了工程的质量,但是由此施工配合比生产和配制的混凝土,其中的水泥数量却大大超过了施工合同文件投标报价书中的配合比的水泥数量,造成各项混凝土的单位工程量的实际水泥用量超过施工合同文件中的相应数量,从而增加了相关项目的实际单位水泥耗量和费用。

由于合同文件投标报价书中的混凝土单价,是依据投标书中配合比确定的,按施工合同的规定采用施工配合比进行混凝土的配制和生产时,若要达到混凝土的质量要求,相关项目的实际单位水泥用量只能按施工配合比的含量配制。

这就造成我部按合同单价结算时,施工配合比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单价中水泥的差额量无法计取数量指标和费用,造成水泥材料费用入不敷出。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1、合同文件投标报价书中的混凝土单价,是根据投标报价书中的配合比确定的;投标书中的配合比确定时由于骨料和业主统一供应的砂子等建筑材料无法在当时的条件下取料进行配制实验,因而在当时无法得出符合苏帕河料场的骨料和砂子等建材特性又能满足混凝土质量要求的配合比。

投标报价书中的水泥含量与实际取用苏帕河料场的骨料和砂子确定的相应水泥含量相比,出入很大,后者大于前者;2、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第“9.4.4”条款实施后,必然需用苏帕河料场的骨料砂子确定实际的相应水泥含量,必然导致并改变合同文件中的配合比,造成混凝土配制中水泥的实际耗用量超过合同文件中相应的水泥含量;3、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第“9.4.4”条款实施后,造成水泥在合同中文件中的含量被改变的同时,也改变了合同工程量清单混凝土项目单价中的水泥含量,从而导致所有混凝土项目及与砂浆有关项目的成本和费用的增加。

因此需对相应的单价及水泥含量
指标进行调整;4、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第“9.4.4”条款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其科学性、严密性在这里充分体现出来,它杜绝了混凝土及与砂浆有关的项目,在合同签订时,一些工程建设生产的具体条件尚待明确的情况下,而存在的隐患。

如建筑材料的物理化学特性在实际施工中有可能与初勘不一致、建筑材料实际的微粒、不安定颗粒、杂质等的含量可能与合同条件中初勘的情况不一致等情况,这些因素均有可能对混凝土及与砂浆有关项目的施工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第“9.4.4”条款在苏帕河梯级开发中均充分体现了其科学性、前瞻性。

因此,根据苏帕河梯级开发各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若要保证混凝土及与砂浆有关项目施工的质量,就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第“9.4.4”条款,按现场实际提供的骨料和砂子确定的施工配合比,这也必将引起相应项目单位工程水泥含量的增加,从而导致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单价的费用增加。

为了保证施工配合比的准确可靠和经济、科学,我部曾委托多家有资质的专业科研单位,对施工配合比进行了多次配制和设计。

其中2003年1月,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中心实验室对AJT/CI标段工程的混凝土、砂浆的施工配合比进行了试验和设计;2003年8月委托十四冶建材科研所对混凝土、砂浆的施工配合比进行了试验和设计;2003年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中心实验室对混凝土、砂浆的施工配合比进行了试验和设计[详见附件:1、《工程混凝土、砂浆实验报告》、《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通知书》、《砂子试验报告》、《水泥试验报告单》、《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报告》《混凝土抗冻试验报告》] 。

其中上述前两项设计的配合比均报贵部审核同意后(工程联系单-等),一直使用至完工。

从上述科研机构设计的配合比分析表明,只要采用苏帕河料场的骨料和砂子,水泥的用量是无法降到投标配合比水平,若要保证的混凝土及与砂浆有关项目的质量,就只能使用以上根据现场实际砂石骨料所做的施工配合比,这也必将引起相应项目单位工程水泥含量的增加,从而导致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单价的费用增加。

另外,建设施工中业主统一供应的砂子,均为利用抽砂泵从苏帕河抽取。

通过对此河砂的科学检验和实验表明,其中的云母含量均不同程度的超过了规范要求的指标。

但由于受河水流量大小的影响,在河水量不同时期取样的砂子,其中的云母含量检测结果均不一样,主要因云母较轻,容易漂走,在河水流量不同时,沉淀的数量不同,但是最终的结果,每次的取样检测均表明,云母含量超过规范容许的≤2%的指标。

而云母自身的材料特性决定了,在混凝土的凝结过程中产生的水解现象将降低混凝土的强度,若要达到同一强度等级,水泥的用量必将超额耗用。

再者,从苏帕河抽取的河砂偏粗,其细度模数均超过了混凝土规范所要求的最佳范围。

砂子细度模数的不合理也将会造成混凝土和砂浆的同强配比中水泥用量的超额耗用。

四、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在施工合同文件投标报价书中配合比水泥含量与施工配合比水泥含量差异的对比分析
施工合同文件投标书中的混凝土及砂浆的配合比与施工配合比的水泥含量差异额很大,后者远远大于前者。

其中水泥含量的对比分析如下:详见附件:《施工合同文件投标书中的混凝土及砂浆的水泥含量与施工配合比的含量差异分析对比表》。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我部认为:1、施工配合比中水泥含量超过施工合同的规定,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如果按施工合同文件投标报价书中给定的水泥含量配制和生产,势必造成豆腐渣工程;2、施工配合比的水泥超过施工合同文件中的含量,是履行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第“9.4.4”条款和苏帕河梯级开发中确定并实际取用的砂子的材料特性所导致;3、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第“9.4.4”条款是严密的、科学的并具有前瞻性,它不但切合工程建设的具体实际情况,而且解决了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存在的实际问题;4、施工合同文件投标报价书中的配合比中的水泥含量,是施工合同中相应单价确定的依据,在执行施工合同技术条款第“9.4.4”条款时,导致相应单价中的水泥耗量超过施工合同中给定数量,需要对相应的单价进行水泥含量指标及单价费用的调整。

5、调整相应的单价和水泥的数量指标不但符合施工合同的原则,而且也符合国家工程造价确定的原理和政策。

通上所述,我部在工程建设中竭尽全力保证了工程质量和业主的建设目标。

但我部在原已只有微利的报价的基础上又出现水泥用量的严重亏损情况,使得经营举步为艰。

现就我部在阿鸠田水电站建设施工中有关配合比存在问题的实际情况和造成我部材料费用入不敷出的情况报告贵部,恳望贵部审查、审核,并恳请贵部会同业主给予我部相应的补偿。

附件:
一、《工程混凝土、砂浆实验报告》、《砂子试验报告》、《水泥试验报告单》、《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报告》、《混凝土抗冻试验报告》;
二、《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混凝土及砂浆的水泥含量与施工配合比的含量差异分析对比表》;
三、工程联系单
附件一
1、《工程混凝土、砂浆实验报告》;
2、《砂子试验报告》
3、《水泥试验报告单》
4、《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报告》
5、《混凝土抗冻试验报告》
附件二
1、《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混凝土及砂浆的水泥含量与施工配合比的
含量差异分析对比表》;
附件三1、工程联系单-
关于水电站
砼及砂浆配合比有关事宜的报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苏帕河工程项目部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目录
1.关于水电站砼及砂浆配合比有关事宜的报告
2.附件一
《工程混凝土、砂浆实验报告》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通知书》
《砂子试验报告》
《水泥试验报告单》
《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报告》
《混凝土抗冻试验报告》
3.附件二
《施工合同文件投标报价书中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中的水泥含量与施工配合比
的含量差异分析对比表》
4.附件三
工程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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