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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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课外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所有学生课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竞赛等。
第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学生课外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可以参加。
第六条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生课外活动的计划和安排,组织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前期调研、筹备和后期总结。
第三章安全预防
第七条学校要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活动的风险程度和安全措施。
第八条学生课外活动应根据活动性质和参与人数确定活动的时间、地点和路线,确保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校要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学生主动防范安全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十条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组织和领导,确保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课外活动的组织者应制定活动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参与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学生参与课外活动的家长要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活动的情况,并配合学校和组织者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参与课外活动应遵守学校和组织者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学校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学生课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对决策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救援,迅速疏散学生,并做好相关的事后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懲述问责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因学校管理不善而导致学生课外活动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事故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权归学校。
第二十条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版本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为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制度的内容和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提升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生课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校外实践、社会实践、文体比赛等。
第三条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原则是以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前提,以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防控为主线,以教育与监管并重,实施责任明确、措施科学、管理制度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学校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行政部门发挥好协调作用,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学生课外活动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协助关系。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该校学生课外活动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并成立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生处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组长,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明确学生课外活动安全工作的分工和责任;
(三)定期检查学生课外活动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进行评估;
(四)组织开展学生课外活动安全教育活动;
(五)协调解决学生课外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教育时间和内容,并确保安全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课外活动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互救技巧;
(三)安全意识养成和危险警觉性的培养;
(四)合法权益维护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常识;
(五)其他与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相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教育计划表,详细记录每一位学生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举办安全知识竞赛、模拟演练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升学生的安全教育参与度和学习积极性。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工作由学校的安全教育专员负责,配合学生处的工作统筹安排。
第四章风险评估与预防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对学生课外活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防,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课外活动风险评估机制,明确风险评估的时限和责任人。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结合具体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活动风险评估表,明确评估的内容和评估依据。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正式组织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相关负责人和教师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细致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对于高风险的学生课外活动,学校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课外活动安全预防的长效机制,开展宣传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课外活动的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学生在突发事件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分析,确保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教职工和学生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紧急情况下的通信渠道,确保消息的及时传递。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合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的自查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和效果的跟踪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十二条学校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布。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解决具体问题。
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旨在保障学生课外活动的安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生课外活动的各类组织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学生课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体育活动、艺术活动、科技活动、社会服务活动等。
第四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重视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课外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定学生课外活动安全管理的具体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安全管理方案,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参与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
第十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学生课外活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一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场地安全规划,保障场地设施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第十二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合理安排活动内容,确保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确保参与学生的人数适宜,不超过活动场所的安全承载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将安全教育纳入学生课外活动的必修课程。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培养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和自救互救教育。
第十七条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参与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学生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安全管理能力。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课外活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明确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于发生事故的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学生和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学生课外活动安全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学校及课外活动组织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学校批准后生效,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