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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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营运客车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提
高车辆运行安全水平,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营运客车驾驶工作的驾
驶员。

第三条营运客车驾驶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经
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营运活动。

第四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和
考核流程,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保护考核信息的保密性,禁止泄露考核内容和结果。

第六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驾驶员反馈考核
结果,以便驾驶员及时调整自身驾驶行为。

第七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违规行为,对
严重违规者暂停资格或永久取消资格。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八条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
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熟练的驾驶技能,能够熟练驾驶各类客车;
(三)能够熟练使用各类车载设备,遇到问题能够
及时处理;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能够处理
各类突发事件;
(五)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能够应对
各种复杂情况。

第九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道路交通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
(二)车辆驾驶及维护知识的掌握;
(三)突发事件处理能力的测试;
(四)驾驶技能的实际操作测试;
(五)职业操守及服务态度的考核。

第十条考核内容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完善,保证与时俱进。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不合格者需进行补考或重新培训。

第三章考核流程
第十二条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部分,考核内容由考核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四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专门考核组织考核人员,确保考核的公正性。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者可颁发相应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由考核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考核结果查询系统,方便驾驶员及时查询自己的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营运客车驾驶员进行复核,确保驾驶员的驾驶素质和技能无异常。

第十八条考核管理机构如发现驾驶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暂停其资格,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营运客车驾驶员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工作档案,确保考核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考核结果公示制度,公示合格和不合格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考核标准进行评估,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考核结果异议处理机制,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驾驶员应当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考核管理机构发现驾驶员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资格或永久取消资格。

第二十五条考核管理机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涉嫌违法犯罪的驾驶员,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营运客车驾驶员考核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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