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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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医院特殊药品管理,确保临床合理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储存、保管、调剂、运输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
1. 医院设立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监督实施本制度,并对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剂、运输等工作。
3. 临床科室负责特殊药品的领用、使用、储存、保管等工作。
4. 医务科负责对特殊药品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管理制度
1. 特殊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剂、运输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2. 特殊药品实行专库(柜)储存,专人负责,加锁保管,定期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3. 特殊药品的调剂、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处方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剂量、用法、途径。
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实行专册登记,处方笺由医院统一制作,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5.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特殊药品的储存环境应满足药品储存要求,如温度、湿度、通风等。
7. 特殊药品的运输应采取密闭、防潮、防震等措施,确保药品安全。
8. 特殊药品的销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药品销毁彻底。
五、监督检查
1. 医院定期对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医院对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医师在开具、使用特殊药品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