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指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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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竣工验收指引
一、竣工验收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
规定。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以下文件资料交我站查验并存档: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包括所有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包括全部设
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包括所有监理单位)总监(包括所有总监)、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所有分包)项目经理(包括所有项目经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须与施工许可、设计文件信息相符,开工时已提交且无变更的不需提交);
2、工程资料;
3、建设单位的书面汇报(重点: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应大致介绍该项目设计和
合同约定内容范围),施工单位已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其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注:住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永久性标牌的制作和镶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违法改建、扩建、改变使用功能和提前使用的情况,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
4、勘察单位的书面汇报(重点:项目是否符合勘察文件的要求,是否及时参加对本工程的各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具有完整的勘察档案和管理资料,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
5、设计单位的书面汇报(重点:项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要求,是否及时参
加对本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具有完整的设计档案和管理资料,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
6、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重点:合同履约、己方和施工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施工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中间验收等情况,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
7、总包单位的包括分包内容的施工总结(重点:分包情况,分包单位名称及质量负责人,包
括分包工程在内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处理、合同履约、自检自评等情况,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定);
8、重要分(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表、会议纪要和签到表(例:边坡、桩基、基坑支护、地基
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装饰装修、屋面、节能、给排水、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燃气工程等)(我站版式、见附页)(施工过程中已提交的不需提交);
9、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现场实测记录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原件(注:相关责任主体签章齐全)(我站版式、见附页)(注:住宅工程);
10、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承诺书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
11、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
12、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
13、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项目总监签名、盖注册
章,与承诺书一致);
14、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项目负责人签名、盖注册
章,与承诺书一致);
15、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项目负责人签名、盖注册
章,与承诺书一致);
16、工程竣工预验收会议记要原件;
17、《工程竣工预验收整改意见》原件;
18、《工程竣工预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原件(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项目负责人签
名、盖注册章,问题整改前后对比照片完整);
19、《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签名
及盖章完整);
20、《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
签名及盖章完整)(注:房建工程);
21、《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
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签名及盖章完整)(注:房建工程);
22、《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外,其他签名
及盖章完整)(注:房建工程);
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我站版式、见附页)(除竣工时间、签名及盖章外其他填写
完整,初验评定形成);
24、《永久性标牌》内容草稿(见附表,除竣工时间,其他完整)
以上资料1-24项必须提交,要求原件的需提交原件,其他可提交复印件但须加盖监理章;经我站监督员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确定竣工验收日期。

二、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组织签到(注明在项目中担任职务);验收组织机构由各单位项目质量责任人组
成且必须到会,如有特殊情况,须提交责任人书面请假条(签名、单位签署意见、盖公章)、责任人书面委托书(需注明受托人姓名、签名、单位签署意见、盖公章)、受托人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公章),由受托人参会并承担相关责任。

2、主持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宣布验收会议开始;安排人员作好会议记录;各单位介绍本
单位的项目质量责任人(需说明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各专业需参加);验收监督小组人员核查到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并表态。

3、主持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向会议说明本工程已具备以下竣工验收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应大致介绍该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范围);
(2)施工单位已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其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4)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5)勘察、设计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建设单位已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注:住宅工程);
(8)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10)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永久性标牌的制作和镶嵌;
(11)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说明本工程无违法改建、扩建、改变使用功能和提前使用的情况。

然后宣布该工程项目已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继续(若以上条件不具备,竣工验收中止)。

4、主持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宣布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名单(一般由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担
任)和竣工验收所采用的标准、规范。

5、主要工程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1)建设单位,(2)监理单位,(3)设计单位,(4)勘察单位,(5)总承包施工单位。

各单位书面汇报应事先发给各单位主要到会人员,发言可简洁明了。

6、主持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宣布验收专业组人员名单,并说明组长(一般由建设或监理
单位各专业工程师担任)、组员的单位;依现场实际情况可分为1~5个组,如质控资料专业组,土建专业组,给排水通风空调专业组,电气专业组等;布置检查范围和要求;
一般抽查屋面、顶层、标准层(任选1~2层)、裙房屋面、裙房顶层、首层、地下室、室外等。

7、各验收专业组组长带队对实体质量、资料抽查,并核查有无提前使用和加建、改建、改变
使用功能等情况。

要求组员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到组长处并做好记录。

监督人员同时到现场进行监督、抽查。

8、从现场回来后由各组长汇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其他组员作补充发言。

9、主持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发现问题逐项宣布,并充分征求各质量责任人的意见,
并确定整改合格日期。

10、验收领导小组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草稿中各项内容逐项宣布,并充分征求各质量责
任人对评定结论的意见,如无不同意见,可宣布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通过(如需整改问题不多、不严重,可宣布按整改合格后通过验收,并说明竣工验收时间以整改合格日期为准,否则应宣布重新组织验收)。

11、竣工验收监督小组发言:
(a)验收监督小组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认定;
(b)监督抽查中发现实体质量问题补充;
(c)要求监理单位将竣工验收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
(d)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并经我站进行复查确认;
(e)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
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2份,《永久性标牌》完成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建设、监
理、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我站将在五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f)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发表监督意见。

12、主持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宣布会议结束。

三、对本指引如有不明之处请向我站监督员咨询。

附:有关法规、文件摘录
一、《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
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4.《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文)》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5.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
号)》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

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标牌的通知(深
建质安[2015]19号文)》
第四项、自2015年3月1日起,五方主体必须签署授权书、承诺书后,方可组织工程分部、分项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项、自2015年3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永久性标牌应制作并安装完成。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6.0.6条文说明:……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负有直接生产责任,而施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二0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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