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三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三篇
篇一: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
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

具体措施如下:
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误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的经济立法时常都在颁布、更新,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企业领导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生产经营,为职工谋福利,为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又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精通熟悉,面面具到,这是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的,因此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做好公司领导政策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企业重大决策未形成决定前将对该项决策的法律意见充分的陈述和说明,及时提出法律发面的意见,便于领导决策时作参考。

二、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企业决策本身就包含风险,毫无风险的决策是没有的。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使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
的依据。

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

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

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

经济合同的审查把关是从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进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参与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和谈判,主要是从法律上审查,保证合同合法、严密性,可行性,其中包括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自信和履约能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比如一些建筑工程合同按规定,除双方签定以外还需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签章。

合同的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可行,应主要由业务部门进行论证并对此负责,论证的结果将成为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审查合同时考虑的因素。

五、代理企业参加经济纠纷的解决,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企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代理企业解决经济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将发生的纠纷诉之法院,在争
议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由审判法官依法审理,作出判决。

二是采取非诉讼的方式,即不通过法院,代表企业与对方调解,在保证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在公证书上约定执行条款,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可以依据公证书上的执行条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管理企业经济合同
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是依法管理企业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

具体包括:增加事前防范措施:
1、X月份前对公司各分公司、各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对这些业务部门所涉及到的合同情况进行总结,把总结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X月份前把所涉及到的合同做出适合我公司的合同样本。

2、根据XXXX年的情况有计划的对合同样本和其他法律防范措施进行推广,提高公司各部门的法律防范意识。

3、XXXX年X月份前做出各分公司和各业务部门的合同管理办法,做到公司所有涉及到的合同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4、完善目前公司使用的询证函、交货单,做到措辞严谨,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

增加事中防范措施:
1、加大对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力度,对到了履行期限的合同要求经办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及时监督各合同的履行情况。

2、对可能出现纠纷的合同,立即作出补救办法,防止出现诉讼情况。

3、不定期的对各业务部门的招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防控招投标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

篇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企业的战略规划、改组改制、投资、招投标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法律事务机构应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

(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机构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赋予企业的权利和倾斜政策用好、用足。

(3)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此项职责是法律事务机构最主要的职责,日常工作量较大,也最重要。

(4)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6)安排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参与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二.健全企业法律纠纷防范和应变制度。

1、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重大经营决策出台前应经过法律论证,由法律事务机构出据法律意见书,保障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

2、合同管理制度。

签订合同应经过法律事务机构的审核,重要合同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和起草;法律事务机构应跟踪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

3、企业资产权利变更审核制度。

企业资产权利变更涉及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带来法律风险,应有法律事务机构监督审核。

4、企业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应积极注册申报商标、专利,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护。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员工设立严格的保密义务,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出据不利于企业的证词,泄漏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从而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坚力量,大量的本企业的管理事务以及对外的经营业务都由他们具体操作和实施,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积极培养和鼓励他们学法、懂法、用法,把法律作为一种资源充分用运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从源头杜绝法律隐患,有效促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篇三: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我国法制环境尚不尽如人意,人们的法制观念尚未普遍建立。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各类法律风险:
1、民商事法律风险。

如企业在签订、履行商事合同中经常发生的经济纠纷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2、行政法律风险。

即因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风险;
3、刑事法律风险。

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二、典型案例:20XX度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自20XX年9月9日起,因食用奶粉造成婴幼儿患肾结石病的新闻开始见诸新闻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随着事件的发展和被曝光,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对整个奶制品行业进行质量全面检查,发现“三鹿”等20多家企业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氢氨”有毒物质,有近30万名婴幼儿受害。

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三鹿毒奶粉”事件。

三鹿事件的直接后果:
1、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河北省委常委兼石家庄市委书记在内的一批行政官员被免职;
2、直接责任者21人被起诉、判刑。

其中:
三鹿董事长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概况:略)
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向三鹿集团销售有毒原奶的XX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1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

3、“三鹿集团”破产。

曾经有过的辉煌:1956年以32头奶牛、170只奶羊起家的“幸福乳业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拼搏,发展为仅品牌价值就达近150亿元的中外合资“三鹿集团公司”。

连续15年全国销量第一,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中国奶粉业“老大”,中国500强企业之一。

董事长XX有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全国政协委员等一百多项荣誉称号。

事件出现后的轰然倒下:20XX年9月12日全面停产;同年12月25日宣布破产还债。

总负债达11.03亿元(尚不包括10月31日后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金不抵债。

“三鹿毒奶粉事件”的深刻教训是不言而喻的。

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
1、原材料采购、与其他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购买劣质原材料或者假材料进入生产流程造成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刑法第140条、第141、142条);
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利损害公司、企业利益,或者收取各种各样的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案例:XX,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中山大学专科毕业,行政管理专业。

20XX年进入XX有限公司担任内衣商品部采购经理。

负责产品开发、产品采购、供应商的协调沟通,品质、交货进度跟踪等工作。

20XX年4月,她代表公司去挑选加工厂,XX公司经理XX为了获得加工权并多拿点订单,先后4次送给她8.89万元。

20XX年8月,XX与XX合谋擅自以公司“XX”品牌生产内衣,她多次发了内衣包装辅料及商标标识给XX公司,价值近7万元,XX组织生产了16440套内衣,卖到外地,销售额74万余元。

20XX年8月,XX等人又想故技重施,但公司加强了管理,于是她决定与他人合作生产假冒品牌的内衣。

XX先从公司内拿到商标的电子版光盘,再将包装盒、吊牌、辅料发往XX 有限公司,由XX等人组织加工生产假冒内衣12780套,销往全国各地,合计货款63万余元。

今年2月,事情最终败露,XX等人先后落网。

20XX年11月9日,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对XX提起公诉。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来,浙江省首个以此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12月1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9万元,上缴国库。

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其他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3、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4、厂房、设备维修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职务侵占罪。

案例:被告人:XX,男,34岁,河南省鲁山县人,
原系XX公司机械动力处副处长。

被告人XX于1994年12月受聘于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工作。

该公司系XX镇镇办集体企业。

1995年9月,XX被XX公司任命为机械动力处副处长,负责该公司设备配件供应计划及对外签订采购、加工合同工作。

1996年5月,XX 公司需要加工一批设备配件,XX让在XX公司承包土建工程的XX成为其联系加工单位,并对XX说明“可以从中弄俩钱花”。

XX成表示同意后,到XX市找到其表哥XX,让他帮忙联系加工单位,许诺事成之后有“好处费”。

XX通过其战友、XX集团青年矿原矿长XX从中介绍,由青年矿下属单位XX厂加工该批配件。

在双方商谈过程中,XX多次授意XX成让XX厂提高加工费用预算,从中索要“好处费”5万元,XX成即将此意告知XX厂厂长XX。

后XX厂根据XX的授意提高了加工费用预算。

1996年6月28日,XX和XX公司的XX与XX厂签订了加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XX厂加工费5万元。

XX 得知预付款汇出后,于同年8月9日上午让XX成去XX厂取款,自己也随后赶到XX厂,又电话通知XX速到XX厂取款。

当天下午,XX通过XX从XX厂财务科办理了取款手续,取出现金4万元和金额为1万元的存折一个。

后XX将此款交给张成双1万元,交给XX3万元,存折所存现金1万元由XX获得。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XX身为公司职工,在为本公司联
系加工设备配件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让加工单位提高加工费用预算,从中索取“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侵犯了本公司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但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不准,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XX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7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串通投票罪(第22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财务、税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挪用资金罪(第272条);偷税罪(第201条);
6、其他刑事法律风险: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等。

案例:厦门市湖里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15日,XX有限公司原股东XX(现在逃)为了破坏该公司的声誉和生产经营,为其筹办的同类企业拉拢人员和客户,遂以优厚的待遇欲招聘被告人XX等人为诱饵,唆使XX公司的管理人员即被告人XX、XX以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的方法来破坏该公司的生产经营。

20XX年9月中下旬间,被告人XX、XX先后指使该公司的车工即被告人XX生产出不合格的透明瓶盖3682个,指使被告人XX生产出不合格的透明瓶盖1610个。

上述不合格产品因达不到出口标准,给XX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5625元。

20XX年9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的线索抓获被告人XX、XX、XX,同年10月2日抓获被告人XX。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上述不合格产品,并送厦门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鉴定,检测结果均不符合技术要
求。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被告人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被告人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被告人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这为我们预防此类犯罪指明了特定的对象。

2、从主观上看,除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少数犯罪外,绝大部分犯罪是故意犯罪,多数是以非法占有或者以营利为目的。

这为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预防犯罪提供了可能。

3、侵犯的客体,有些犯罪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有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有的是国家的税收征管;有的是集体财产。

其社会危害性都是很大的。

4、客观行为方面,都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有的是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五、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犯罪的危害:
1、对社会: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2、对国家:损害国家声誉;
3、对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
4、对家庭:有可能造成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5、对个人:身败名裂。

(例)
六: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刑事犯罪的预防:
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给了我们极其深刻的教训。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关键是要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

最重要的,应至少有以下几点:
1、建立起良好的管理、监督机制是预防犯罪的组织基础。

“三鹿事件”,颠覆了国家实行了近十年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加强了监督、监管机制。

公司、企业应从三鹿及自身问题汲取经验、教训,建立起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

2、完善和落实行这有效的规章制度是预防犯罪的制度保障。

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和落实规章制度:
企业工作人员预防犯罪,不妨从认真执行每一项规章制度开始:财务制度;保卫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检查制度;请示汇报制度……。

3、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方法。

教育的意义:
教育的方法:持续不断;潜移默化。

4、干部、职工防微杜渐的道德自我约束是预防犯罪的根本保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严守职业道德,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刑事犯罪,促进公司、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篇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法律风险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以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合作开发、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等。

采取这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政策及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政府规划方案变更的风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进行限制的风险,包括规划指标、开发期限、转让、用途等的限制;招拍挂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物权法施行后关于土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地役权等制度变化带来的风险;
房屋拆迁及土地平整等相关问题的法律风险;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的法律风险。

2、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土地使用权权属瑕疵的法律风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法律风险;
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问题而导致的转让风险;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3、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及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
合作开发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备注:在实务中,很多合作开发合同或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由于签订时没有仔细审查其合法性,导致在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后,土地转让方毁约,用的最多的理由就是主张合同无效,由于房地产的法律规制多,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
土地提供方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公司或有负债的法律风险(备注:很多公司采取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实现收购房地产项目,但收购后发现项目公司存在一系列负债或纠纷,这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的风险;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税收风险;
收购在建工程时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
被收购房地产项目可能欠政府行政规费的风险,通常容易忽略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市政配套费等等。

与被收购房地产项目原规划指标相关法律风险。

二、关于房地产建造阶段的法律风险
1、房地产融资和资金方面的法律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变化导致的法律风险;
因融资协议安排产生法律风险(备注:很多房地产不重视融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认为只要拿到钱就可以了,实际融资协议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一旦资金提供方启动合同条款违约机制,有时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
利用虚假文件融资的风险;
盲目扩大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法律风险。

2、房地产项目施工方面的法律风险;
由于缺乏严格招标管理制度而导致的选定总承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方面产生的法律风险;
由于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订而产生的法律风
险;
由于设计错误、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产生的法律风险;设计变更、签证和索赔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承包商违法分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产生法律风险;因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等问题产生法律风险;因工程质量保修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导致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法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产生的风险;黑白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关于房地产销售阶段的法律风险
1、与销售中介公司相关的风险
因销售代理合同签订及履行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销售代理公司及其员工虚假承诺及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

2、与广告策划相关的法律风险
因广告策划合同签订及履行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广告策划文字或图片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因虚假广告带来的法律风险;因广告内容不当的法律风险。

3、与销售行为相关的法律风险违规销售产生的法律风险;
取得商品预售证书的相关法律风险;预售房款的收取和使用的相关法律风险;促销方案的相关法律风险;
销售现场布置和样版房相关的法律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