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不侵权声明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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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不侵权声明有哪些
在现实⽣活中侵权⾏为是⾮常多的,⽽⽹络侵权是最常见的侵权⾏为之⼀。

⽹络侵权时,⽹络服务的提供者要承担⼀定的责任,例如债权⾏为发⽣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侵权⾏不为扩⼤,那么民法典的不侵权声明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不侵权声明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络⽤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为的声明。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九⼗六条【不侵权声明】⽹络⽤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为的初步证据及⽹络⽤户的真实⾝份信息。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所采取的措施。

⼆、⽹络侵权的⽅式
1、⽹页⽹站抄袭复制侵权
就⼀个⽹页来说,⼀般都是由⽂字、图画、录⾳、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

⽹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以及其内任何⼀部分作品,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只要该⽹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具体内容构成作品。

则对其抄袭、复制等⾏为就涉嫌侵权⾏为。

2、⽹络上传和下载侵权
⽹络上传,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字、影视、⾳乐等数字化后上传到虚拟的⽹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的权利。

如果未经权利⼈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上,就构成侵权。

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络传播权。

与⽹络上传相对应,将⽹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电⼦化的⽅式出版、发⾏、传播等⾏为,在未经权利⼈许可,⼜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时,就涉嫌构成侵权。

因为⽹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就构成侵权。

3、⽹络转载侵权
报刊,出版社⽆权擅⾃在数字化媒体上使⽤或者许可他⼈使⽤已发表的单个作品。

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络上进⾏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付报酬、注明出处。

但⽹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络链接侵权
⽹络链接价值和技术的优越性受到重视。

⼀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址的超⽂本标记语⾔指令组成的⽂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

即使侵权也属于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

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络⽤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为的初步证据及⽹络⽤户的真实⾝份信息。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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