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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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11.22
•【文号】[94]财税字第077号
•【施行日期】1994.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1994年11月22日(94)财税字第077
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

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

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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