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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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以
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公共卫生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各类机构在公共卫生管理中的
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监
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
第七条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应设立公共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公
共卫生管理工作。
三、传染病防治
第八条加强传染病监测,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九条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第十条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五、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及时处理环境卫生问题。
第十八条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达标。
第十九条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环境卫生意识。
六、健康教育
第二十条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第二十一条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健康知识。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咨询和健康指导。
七、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建立公共卫生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