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招待来客就餐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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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来客就餐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院来客就餐的管理,本着勤俭节约、节省开支的原则,现对学院来客就餐作出如下规定:
一、就餐标准与陪餐
1.凡外单位来院联系业务的人员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由相关科室安排一人陪餐。
2 .上级主管部门或兄弟院校领导来校检查工作、参观学习等,确需安排就
餐的,每人每餐100元,由院长或分管领导和接待处室的人员陪同,陪餐人数限于3人以内。
3 .来院联系招生、学生就业工作的客人,每人每餐50元,由院长或分管
领导及接待处室的人员陪同,陪同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4 .凡一次招待费超过300元的,需经院长审批签字。
5 .本市范围来客一般一次只招待一餐,外地客人一般一次不超过三餐,确
因工作需要超过三餐的,需报经院长批准。
二、就餐地点
来客一般安排在就近就餐,确需在其他地方就餐的,由院长审批。
三、审批与报销办法
来客就餐一律到办公室填写《客餐审批单》,经院长审批签字后,持《审批单》到食堂或指定饭店就餐。
结账时应持《审批单》和就餐后开具的发票。
财务处凭《审批单》、就餐发票方可报销。
财务处需对《审批单》、就
餐发票进行核实。
对填写内容不全或不实的,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四、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