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人才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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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人才联谊会章程
青年人才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青年人才联谊会。

第二条青年人才联谊会是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中的优秀青年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群众组织,是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联谊、交流、探索、造就、服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秉承“凝聚人才、培养精英、扩大交流、共同发展”的理念,促进青年企业家广交朋友,增进友谊;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探索改革新路和企业管理新经验;为经济建设培养、造就青年人才,为提高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振兴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会受青年联合会的领导,并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推动本会会员进行有关工作的学习和研究,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业务范围包括:
1、针对发展的特点和形势,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
2、组织会员开展各类联谊、沙龙活动,增进会员间的友谊、沟通和交流,促进会员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为会员企业创造商机;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举办各类培训,组织、推荐、选派会员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研修,帮助会员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5、为会员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帮助会员及时获取有关经济、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就业等方面的信息;
6、组织会员与境内外青年商社开展友好交往,学习借鉴先进经营
管理经验,推进相互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7、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会员及企业的良好形象;
8、与有关部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宣传、推介会员及企业;
9、通过有关途径向组织、经济部门举荐会员,为会员个人发展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10、帮助会员实现创业梦想,为会员创业提供资金、政策、信息支持。

11、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2、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3、在本市外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工作、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企业家、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或青年科技骨干。

4、年龄在20~45周岁,有理想、有抱负、热爱生活、注重团队精神、热衷公益事业
第九条为体现会员代表性,入会的会员一般不能由同单位的会员推荐。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1、推荐。

一名担任常务理事职务以上的会员或两名会员推荐;
2、考察。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会员登记表》,由秘书处进行考察;
3、审批。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入会。

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会员自动退会;年满四十五周岁,尚热心本会活动的会员,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与会员相同。

荣誉会员在年满五十周岁时自动退会。

协会在适当时候为退会的会员和荣誉会员举行欢送仪式或赠送纪念品;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推荐优秀青年人才入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均视为自动退会。

1、会员年龄超过45周岁;
2、会员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
3、特殊理由,长期不与协会秘书处联系,连续六个月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4、一年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少于2次;
5、会员出国或离开工作、生活,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为不当,经多次规劝不改的,理事会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其主要职权是:
1、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年经会员大会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选举和罢免年度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本会实行年度会长负责制,由年度会长主持联谊会当年度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中产生。

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年度会长的主要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出年度工作计划;
5、提出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建议;
6、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

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
3、与会员联系,提供服务;
4、编印联谊会的信息资料;
5、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6、处理理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将聘请有关领导、专家、企业家担任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1、名誉会长、副会长产生办法:为肯定会长对本会的贡献,在会长任期结束后,由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如通过表决由理事会颁发聘书,聘请担任名誉会长;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聘请有关领导、专家担任。

名誉会长直接进入理事会,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

2、法律顾问由理事会按章程第四章二十二条进行表决聘请有关法律专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1、会员会费,额度每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2、行政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由联谊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使用由理事会决定,收支情况每年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着自愿的原则,本会年度会长、副会长、理事交纳特别会费,额度由理事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修改章程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天内,经青年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年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青年联合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年联合会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须几个内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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