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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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7.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
金申请指南(2014年度)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交通重点用能单位(企业)集团、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市政路局、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处、上海港港政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指导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建交联〔2013〕138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资金支持范围,支持范围参见“办法”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参见“办法”第四条;
2、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节能减排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3、具有完整的审批手续且已经完成,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交(竣)工验收;
4、无知识产权纠纷;
5、对于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需先申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本市根据“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查询。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建交联〔2013〕1380号)可在
(二)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2、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能源管理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二、具体要求
2014年度专项资金申请、受理与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申请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需提交完整纸质文本。
申请单位准备下列相关材料:
1、书面材料
(1)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2)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等;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交(竣)工验收审批材料,申报数据证明材料(如设备采购或服务合同、发票、生产与能耗统计资料、检测报告)等;
(5)项目节能量(或替代量)的核定方法和数据,应提供相关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公式和技术路线等。
(6)核算期和方法
项目节能量的核算期为1年。
其中,运行期满1年的项目,其节能量按交(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年内产生的实际节能量进行核算;运行期不足1年的项目,可按交(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产生的实际节能量估算1年的节能量,但是项目运行期不得少于6个月。
项目节能量与替代量的核算,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节能减排量或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和上海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与替代量核算技术细则(通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单位提交的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如有控股集团公司、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等上级单位的,上级单位应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2、电子材料
电子材料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以及社会媒体对项目公开报道资料等,相关电子材料制作成PDF的文档,并刻录成光盘与纸质材料一同提交。
(二)项目受理
1、受理单位: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促进中心。
2、受理时间:2014年7月30日—8月22日(工作日上午9点到下午5点)。
3、受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连同相关纸质文本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材料(光盘)报送至受理单位。
对于已经获得2014年度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只需提交一份原申报材料及原第三方审核报告。
4、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710室
邮政编码:200025
联系人:朱盈付亚囡
联系电话:************138****3557138****7006
传真:************
电子邮箱:****************
受理及形式审查结束后,由市交通节能减排促进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经市交通委确认后,将项目材料交予审核单位。
(三)项目审核
1、审核单位: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2、审核时间:9月上旬
审核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申请单位对项目审核工作应予以配合。
(四)第三方审核
通过项目审核的项目应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三方节能量(替代量)审核,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量(替代量)审核,根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其中,已获得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无需再进行第三方审核。
(五)项目复核
对通过项目审核和第三方审核的项目,由审核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项目评审结束后,由审核单位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交通委。
对于通过评审和现场审核的项目,根据“办法”第六条,由市交通委、市发展
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项目审核意见和第三方审核报告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项目资助额度,并按照工作程序完成公示等其他后续工作。
三、其他事项
对于拟申报2015年度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并符合申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的项目,应先申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将申报材料抄送市交通节能减排促进中心,本市将在2015年度根据“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获得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且已经先期抄送过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
附件: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