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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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
1.分类标准:
零售药店可按经营规模、区域、经营范围、专业水平等不同方面进行
分类,同时应考虑政策导向、行业标准、市场需求等因素。

综合考虑后,
可制定如下分类标准:
(1)经营规模: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零售药店。

(2)区域:根据所在区域的不同,分为城区、郊区、农村零售药店等。

(3)经营范围:根据经营的药品种类不同,分为西药、中药、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零售药店。

(4)专业水平:根据专业水平、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水平等因素,分为专业性较强和缺乏专业性的零售药店。

2.分级标准:
根据分类结果和相关法规要求,可将零售药店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零售药店。

(1)一级零售药店:指规模较大、经营规范、技术力量雄厚、设施
设备齐全、服务水平高、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零售药店,同时符合国家规定
的要求,可以提供处方药品的销售服务,并能够向消费者提供药品咨询和
诊断服务。

(2)二级零售药店:指规模一般、经营规范、设施设备合理、技术力量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可以提供OTC药品的销售服务,并能够向消费者提供药品咨询和诊断服务。

(3)三级零售药店:指规模较小、经营规范、技术力量较弱、设施设备简单、服务水平较低,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可以提供OTC药品的销售服务,但不能提供药品咨询和诊断服务。

3.管理要求:
(1)一级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求药师人数多于或等于业务人员总数的一半。

新增药店必须在设施规范、药品经营、服务品质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才能获得一级零售药店的资格。

(2)二级零售药店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占业务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

新建的二级药店和原有药店提升为二级零售药店时,必须满足设施、药品经营、服务品质等要求。

(3)三级零售药店应当遵守有关经营规范的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对处方药销售要严格控制,不能提供药品咨询和诊断服务。

(4)各级零售药店应当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投入药品质量溯源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确保经营安全、合法、规范。

同时,各级药店也应该加强自我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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