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媒体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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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媒体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
媒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各类信息传播载体。
第三条媒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正能量;
(三)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媒体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
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媒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媒体资质管理
第五条媒体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
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等相应资质。
第六条媒体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和设施;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媒体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媒体机构终止,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第三章内容管理
第九条媒体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条媒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查制度,对所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媒体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的管理,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利用媒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网络媒体管理
第十二条网络媒体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网络媒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网络媒体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传播内容的监管,对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网络传播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网络媒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用户发布的信息合法合规。
第五章跨境媒体管理
第十六条跨境媒体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批准,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跨境媒体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跨境媒体机构应当加强内容管理,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媒体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的
媒体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媒体机构应当接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和材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媒体活动的;
(二)发布违法内容的;
(三)未建立健全内容审查制度的;
(四)未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各类媒体的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各类媒体机构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类媒体(以下简称“媒体”)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媒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活动
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媒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媒体正确舆论导向;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媒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媒体管理体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媒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媒体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设立媒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媒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设立媒体,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媒体登记内容包括:
(一)媒体名称;
(二)媒体类型;
(三)媒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媒体地址;
(五)媒体联系方式;
(六)媒体办媒宗旨和业务范围;
(七)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媒体登记后,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公布登记证书。
第三章媒体内容管理
第九条媒体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
(二)积极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全民素质;
(五)倡导文明风尚,促进社会和谐;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尊重公民合法权益。
第十条媒体不得发布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媒体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查制度,确保发布的内容符合本规定。
第四章媒体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媒体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三)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四)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媒体运营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开展业务;
(二)擅自改变媒体名称、业务范围;
(三)以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
(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发布虚假广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媒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五章媒体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学历。
第十六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媒体形象;
(二)遵守媒体规章制度;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媒体商业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媒体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对媒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媒体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媒体提供相关资料;
(三)对媒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媒体进行行政处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媒体应当接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媒体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媒体的管理,规范媒体行为,促进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媒体活动的机构、个人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各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人民,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各类媒体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版权,维护合法权益;
(三)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四)遵守社会公德,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现象;
(五)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章媒体机构管理
第五条媒体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六条媒体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必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媒体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八条媒体机构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媒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四)宣扬暴力、淫秽、赌博、恐怖等不良信息;
(五)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
第十条媒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媒体机构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媒体内容管理
第十二条媒体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三条媒体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第十四条媒体内容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
第十五条媒体内容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二)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三)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诽谤他人;
(四)不得宣扬暴力、淫秽、赌博、恐怖等不良信息;
(五)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
第四章媒体传播管理
第十六条媒体传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媒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媒体传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
(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版权;
(三)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媒体传播活动应当加强自律,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二)传播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五)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
第五章媒体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二十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
(二)维护媒体形象,维护行业声誉;
(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四)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媒体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一条媒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媒体机构、个人及其相关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暂停业务;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