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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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FW 孝义市社区服务企业标准
Q/ SQFW T04.19--201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管理规定
2015-06-25发布2015-07-25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药品管理要求 (1)
4 其他服务 (2)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4421.3《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标准编写》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孝义市社区管理与服务标准化领导组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孝义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崇文街办汾青社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光耀、郭丽萍、任学浚、程嘉珍。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药品及急救药品物品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及急救药品物品管理的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647.4 社区服务指南第4部分:卫生服务
3 管理要求
3.1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
3.1.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
3.1.1.1 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3.1.1.2 毒性药品的管理,应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登记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其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3.1.1.3 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完整、清晰,每次处方不得超过2日极量。
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3.1.1.4 毒性药品的供应、调配,必须有医生签全名的正式处方,并由配方人员中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准确投料,记录完整。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
3.1.2 麻醉药品
3.1.2.1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3.1.2.2 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
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1.2.3 麻醉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使用。
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3.1.2.4 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3日用量,连续使用不超过7天。
处方实行专册登记应当留存至少3年备查。
3.1.2.5 癌症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凭市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并指定本中心供应者,从第二次起交回上次取药空安瓿再取药(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发药部门凭处方与空安瓿到库房换取药品。
3.1.2.6 各病区存放的少量麻醉药品,应有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保管登记。
药剂科有权不定期检查。
病房固定的麻醉药品换取时,必须凭处方和空安瓿(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换取。
3.1.2.7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持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在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3.1.2.8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3.1.3 精神药品
3.1.3.1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3.1.3.2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1.3.3 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保险柜)管理,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节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3.1.3.4 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使用。
3.1.3.5 医师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3.1.3.6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持卫生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3.1.3.7 所购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3.1.3.8 精神药品处方实行专册登记,保存至少2年。
3.2 急救药品物品
3.2.1 急救药品和物品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帐目。
3.2.2 急救药品、物品应放在药品柜、急救车、急救箱内,建立登记和交接制度。
3.2.3 急救药品、物品应每班清点、交接,使用后及时补充,保持数量齐全。
3.2.4 急救药品、物品必须保持在使用的有效期内,过期药品不得使用,应及时报损。
3.2.5 急救设备按照医疗设备管理办法,建立帐、卡;设备附有使用方法,并有详细的使用登记;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抢救时的使用。
3.3 其它药品
3.3.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药品管理工作。
3.3.2 购药计划应根据临床的用药需求,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购进药品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采购,验明药品相关合格证书,并对药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保证药品质量。
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拟定购药计划,经主任批准方可从规定药品销售单位购置药品。
3.3.3 临床要求的新药,需由中心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填写首次购药审批表,由主任签字方可购入。
使用新药时,要注意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3.4 对购置药品的质量、数量、购入和领用,必须健全入库验收、出库手续,严格执行入库验收、核对等工作,每月必须将药品销售情况报送财务室进行核算。
作好药品的期效、品种、帐目等项目登记工作。
注意发现存放药品的变化,若出现问题,及时与该药品销售单位进行联系,更换或退掉,并做好各项登记。
3.3.5 药品应在符合环境要求的条件下放置,根据药品特性(如避光、低温)分别保管,注意药品的失效期,避免变质、损失和浪费。
3.3.6 建立进、销、存帐目管理,做到日清、日结、月盘存,每月对在库存的药品进行一次质量抽查,全年覆盖率在100%。
3.3.7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品种,应在指定的配送企业采购,按统一药品价格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价销售。
零差率药品与非零差率药品应分别采购、分别入账、分别管理。
4 其他服务
应符合GB/T 20647.4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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