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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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危险犯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时效刑法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求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中止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又称无认识过失.
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心冲动或者心起因。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犯罪即遂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
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
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简答题
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P85
(1)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前者明知后者预见
(2)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前者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后者危
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3)有无采取避免措施不同。
前者不会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往往会采取措施尽力避免。
(4)有无一定的条件和依据不同。
前者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放任无任何条件和依据,而纯粹是出于一种侥幸,后者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能够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条件和依据。
(5)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
前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处罚相应较重,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处罚相应较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答:相同点:
(1)目的相同。
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
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
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同点: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来源智能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来源是一种危险,包括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动物的侵袭或自然灾害等。
(2)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对行为的限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别无其他选择。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针对第三者。
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所做的限制。
答:(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简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
答: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要求:(1)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
即对于会么
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
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分为: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答:(1)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区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b、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c、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2)客观要件。
a、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b、共同直接实施犯罪。
c、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a、共同的认识因素。
b、共同的意志因素。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行为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容,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的要挟。
(2)非法取财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同时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不具备前述“当场”且“同时”的特点,即或者以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或者要求将来交付财物。
(3)数额、情节要求不同:抢劫罪没有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要求,而敲诈勒索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简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最主要区别是:
(1)目的不同。
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单位的贿赂为目的。
(2)行为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行为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3)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1)从意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意志因素的不同,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从这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之中,因此,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
间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某种目的的行为前提,因此具有伴随性的特点。
案例分析
某在其夫王某外出打工期间与某勾搭成奸。
王某回家后欲将全家迁往打工地定居,某不想去,便找到某商量,并表示愿意与某在一起。
某提出带某私奔,某不同意,提出让某杀死王某,某表示同意。
三天后,某趁王某外出串门之际,催促某赶快动手。
某带上铁棍、毛巾、手套等到某家中,藏在床下。
当晚10时许,王某回家睡觉。
次日凌晨1时许,某趁王某熟睡之机,用铁棍猛击王某头部,致使王某颅脑破裂,当场死亡。
请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分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她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为什么?
评分要点:
1.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在与某的共同犯罪中,某属于犯。
(4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者则全题不得分)
2.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3分)构成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具有他人犯罪的行为。
(3分)3.本案中,某为达到杀害自己丈夫的目的,故意劝说本无犯罪意图的某,使之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实施了杀人犯罪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犯的特征,因此属于犯。
由于某在与某的共同犯罪中居于和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讲,某又属于主犯。
(6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
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
当晚,徐某某趁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
次日早上,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
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3分)
“老公安”黄局长和小字辈们在讨论三个“累犯”:一个是许某,许某因犯罪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4年被假释,1996年12月假释期满,可是2000年3月又犯抢劫罪。
另一个是向某,向某1997年11月犯危害国家安全类罪,2001年11月又因过失犯交通肇事罪。
再一个是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1993年5月10日考验期满,可是1994年6月又犯诈骗罪。
试问:
(1)许某构成累犯吗?如果构成,结合案情分析其构成何种累犯?(7分)
(2)向某构成特殊累犯吗?向某构成一般累犯吗?分析之。
(7分)
(3)某构成累犯吗?如果构成,结合案情分析其构成何种累犯?如果不构成,说明理由。
(6分)
答:(1)许某的行为构成一般累犯。
(1分)所谓一般累犯是指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分)其条件是前后两个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又是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再犯的罪。
(2分)本案中,许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罪又是抢劫罪,也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是在原判刑罚执行完结以后5年又犯的,许某在假释期间没有犯新罪,假释期满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许某犯抢劫罪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犯的,所以构成一般累犯。
(2分)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向某不构成特殊累犯,(1分)因后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特殊累犯定义: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犯罪分子。
(2分)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2分)
向某亦不构成一般累犯,因后罪不是故意犯罪。
(2分)(3)某不构成累犯。
(1分)
不符合累犯的条件。
广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1993年5月10日考验期满,在考验期没有犯新罪,根据刑法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而广是在1994年3月即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必须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再犯罪的,才构成累犯。
广原判刑罚不执行了,所以不构成累犯。
(5分)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
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
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
王某同意。
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
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
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
16时许,章某打给某(女,1986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某吴家的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
某同意。
随后一个多小时,某共3次打给吴家勒索财物。
次日,章某赶到某住处,再次要求某继续打向吴家勒索,某予以拒绝。
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构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3)如果本案中章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吴乙,则章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答:1)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某构成绑架罪。
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2)章某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
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
在刑事责任方面,王某与某犯罪时候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则此时章某仍构成绑架罪,依法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
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