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初查的区别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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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汉奎[1] 吕昊[1] 谭春霖[2]
作者机构: [1]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襄阳441021 [2]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湖北荆州434000
出版物刊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163-16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2期
主题词: 法律监督调查 职务犯罪初查 区别 衔接
摘要:法律监督调查是应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层发展而产生的。
遵循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抗诉机关不得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诉讼规律和诉讼监督规律,只能将法律监督调查限定于针对被监督对象一般违法情形的调查,而非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犯罪行为。
法律监督调查权是一项结构性检察职权,职务犯罪初查权是一项功能性检察职权。
法律监督调查与职务犯罪初查是两项独立的检察工作程序,二者存在着工作程序上的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