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少年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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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少年刑事诉讼制度
德国的少年刑事诉讼制度
德国早在1923年就制定了以教育思想为特征的《少年法院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形成了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程序的少年刑事诉讼制度。
现行德国的少年刑事诉讼制度就是以1974年制订、1998年修改的《少年法院法》为基础,辅之以普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形成的。
德国少年刑事诉讼制度无论从实体处置还是到程序设置,均显著体现出了少年保护的人道主义理念。
根据《少年法院法》的规定,少年是指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岁者;未成年青年是指行为时已满18周岁不满21周岁者。
审判组织
根据《少年法院法》的规定,少年的犯罪行为由少年法院审判,少年法院是指由刑事法官充任少年法官、少年参审法庭、少年法庭组成。
少年参审法庭由少年法官为审判长与两名少年参审员组成。
在每个主审程序中,必须聘任男女参审员各一人。
主审程序以外的判决,无少年参审员。
少年法庭由三名法官、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和两名少年参审员组成(大少年法庭);在针对少年法官判决的上诉程序中,由审判长和两名参审员组成(小少年法庭)。
少年法官的职责与地方初级法院的职责完全相同,而且还应当承担家庭和监护
法官对少年的教育任务。
少年法庭的参审员经少年福利委员会推荐,由法院的一个委员会选拔,任期四年。
男女参审员的数量对等。
少年福利委员会应当推荐比实际需要人数至少多一倍的男女人数相等的候选人。
少年参审员参与审判事务,并与审判长一起做出判决。
审前程序
在处理少年刑事案件中,立法者的精神是适用保护少年与起诉便宜。
因此通常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检察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可以决定不进行刑事追究,也可以决定不进入刑事法庭审判。
审理少年案件中检察官起诉犹豫的权限比在成人案件中,更被广泛地认
可。
《少年法院法》规定,检察官对少年被告人有可能被科处少年刑罚的,应在起诉前讯问被告人。
如果少年行为人责任事故轻微或造成的后果显著轻微,而无需追究责任的,检察官可不经法官同意决定免于起诉。
如果对少年行为人已执行教育处分,检察官认为法官已无需再对该少年科处刑罚,就可以免予追诉。
如果少年被告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且检察官认为无提起诉讼的必要,可以建议少年法官给予训诫、其他法定指示或通过少年法官给其规定义务。
少年法官若接受检察建议,检察官不再追诉。
在审前程序中,检察官为了有助于判断被告人心理上、精神上和性格上的特点,要尽快调查少年的生活和家庭状况、成长过程、现实行为及其他有关事项,并将调查的重要结果记载于起诉书中。
《少年法院法》规定,检察官在起诉书上不得作不利于被告人教育的描写。
如果少年法官可能只对违法少年给以指示、命令教育帮助、惩戒措施、禁止驾驶或者2 年以内吊销驾驶执照的,检察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法官用简易程序进行裁判。
检察官的申请与起诉具有相同效力。
审判程序
出于对少年的保护,少年法庭的审判与判决均不得公开。
诉讼参与人如果其有不利于被告人教育的情况,法官可以命令其不得到庭。
法庭辩论时如果不利于对被告人进行教育的,应将被告人暂时带离法庭;如果被告人的亲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可能使被告人有所顾虑,也应该命令其暂时回避。
少年法庭的判决结果告知被告人有可能对其教育产生不利影响的,可不予告知。
在少年法庭的审理程序中对于被认定为有罪的少年, 可施以教育处分、惩戒处分或少年刑罚等处分。
对于提起诉讼的少年犯罪案件,法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已经执行教育处分,再无判决必要的可终止诉讼程序。
但法官须在征得检察
官同意后才可以暂时终止诉讼,并给违法少年规定6 个月以下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应执行指示、规定义务或教育措施。
终止诉讼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如果少年年遵守指示、规定的义务和教育处分,法官就应终止诉讼程序。
少年主审程序开始后,少年
法院具有管辖上的优先权,不得因为该案件由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管辖,而宣布无管辖权。
《少年法院法》规定,对少年案件的审理以及判决的宣布,均不予公开。
除诉讼参与人到庭外,被害人应到庭,如被告人受考验帮助人的监督和指导或为其聘任教育帮助人的,其帮助人也允许到庭。
被聘任的考验帮助人参与主审的,应就少年在考验期间的发展情况听取意见。
如果少年被审前拘留,或其他剥夺自由的处分,如判决时也无必要或监禁的目的已经达到,法官可在判决中宣布不执行少年监禁,如庭审前被拘留或受其他剥夺自由处分的,在判处少年刑罚时应予以折算。
如果法官不判处少年刑罚,可将案件移送给监护法官,由后者选择适当教育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