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大学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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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促进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学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内部使用财务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均应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归口财务处和信息化办公室共同管理。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络技术的专业指导和提供校园网络软硬件支持服务,财务处负责在学校信息化的总体框架下组织开展全校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校财务信息化工作的论证、规划、设计、实施、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财务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岗位技术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上应配置一岗双人,具体负责财务信息化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财务网络系统相关设备的购置.使用及软硬件维护工作,保证财务网络安全运行、数据完整保密、程序安全操作,做好财务网络系统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财务系统各模块参数设置及调整工作。
(三)负责财务网络系统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财务网络数据实施动态管理,会同信息办做好财务系统外网填报端的设置及解
答工作。
(四)负责与相关软件系统供应商的外联工作,保证财务系统正常运转。
(五)负责财务处各硬件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六)负责财务数据的备份工作。
(七)负责财务应用系统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财务信息系统访问账号管理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对财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六条财务处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第七条财务处根据操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编发账号,操作人员只允许使用自己的账号,不得将账号借于他人使用,不得利用他人的账号进入信息系统,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和账号泄露者共同承担。
第八条操作人员越级使用财务信息系统,必须经过财务处处长授权,否则视为非法使用。
第九条财务信息系统相关人员发生岗位变化或离岗时,财务处处长应当及时通知系统管理人员调整其在系统中的访问权限或者关闭账号。
第四章财务信息系统操作人员规范
第十条未经培训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财务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严格依照规范进行系统访问、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财务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系统软件的删除、拷贝、修改等操作;不得擅自升级、改变系统软件版本或更新系统软件,不得擅自改变软件系统环境配置。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不得私自安装非法软件和卸载学校要求安装的防毒软件;软件的安装、升级等工作由系统管理员统一操作。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将学校财务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使用存储介质进行储存。
第十六条更换操作人员或操作人员将密码泄露后,学校财务处应及时更换密码。
第五章财务信息系统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处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第十八条对于正在使用的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第十九条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六章财务信息系统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
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备、光盘等,未经校长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第二十六条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由学校信息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