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实名登记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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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实名登记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培训学校及其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培训学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名登记制度,对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等信
息进行实名登记管理。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学校的监管,督促培训学校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第二章实名登记管理
第五条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实名登记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
第六条培训学校应当对教职工进行实名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培训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就读年级、所学专
业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第八条培训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就读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学生信息。
第九条培训学校应当对学生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条培训学校应当对教职工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教职工个人信息。
第三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未按照本制度进行实名登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泄露学生、教职工个人信息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实名登记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培训学校实名登记制度是为了加强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培训学校及其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名登记制度,对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管理。
本制度明确了培训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实名登记要求,并对违规行为设定了处罚措施。
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实名登记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学校的监管,督促培训学校落实实名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