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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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17
•【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10号
•【施行日期】2006.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
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9号)精神,切实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6年起到2007年底用二年左右时间,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钨、稀土、萤石等优势矿种和煤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检测核查和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更加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层监管到位,矿业权市场健全,整合资源工作稳步推进,使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快速和谐发展的新路子。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治乱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资源整合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动,落实责任。

严厉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加工、经营、运销等行为,各县(市、区)全面建立巡查制度、举报制度、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联打制度,着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管理机制。

(二)治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资源整合是促进我市矿山合理布局的重要手段。

要在钨、稀土、萤石资源整合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按照大矿大开、小矿小开、保护资源环境,保障矿山安全和依法处置、合理补偿、以优并劣的原则,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加强保护性矿种、优势矿种以及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管理,认真落实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压缩矿山总量,基本解决小矿问题,实现矿山的合理布局,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三)治本工作要有明显进展。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一系列文件精神,建立符合我市矿产资源管
理的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

(四)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体系建设。

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落实规范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以制约权力为核心的现代行政程序,建立以高效便民为根本的新型办事制度,健全以公众参与为保证的依法决策机制,重点推进阳光行政和完善会审制度,逐步建立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

(五)全面总结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验,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从“四查”入手,全面治乱。

对所有矿山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有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全市矿产品选冶、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审批发证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同时,将“四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动员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监督。

全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对保护性矿种的“五统一”措施,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二)从分类管理入手,全面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按照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分类管理原则,对低风险矿产勘查一律实行有偿出让,主要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勘查主体;对国有、集体采矿权和探矿权转让,除国家允许以外的都要实行招、拍、挂方式。

对高风险性勘查坚持申请在先的原则,积极做好有关支持配合工作。

对采矿权的新设、转让、变更、延续也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积极探索尾矿石的综合利用与强化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税费与储量消耗挂钩的管理措施,理顺市与各县
(市、区)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

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权限组织对本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严格执行《赣州市优势矿产开采准入技术标准暂行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四)从完善规划入手,整合矿产资源,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

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对钨、稀土、萤石整合的要求,结合我市已出台和即将出台的钨、稀土、萤石和煤炭专项规划,抓紧编制本县(市、区)专项规划。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在鼓励开采区组强,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布局。

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例。

扶持和引进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矿业集团,切实扭转我市矿山企业小、散的局面,促进我市钨、稀土、萤石整合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从钨、稀土、萤石等优势资源的整治工作入手,全面推进优势资源管理。

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钨锡稀土萤石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5]89号)的部署,对钨、锡、稀土、萤石等我市优势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对钨、稀土、萤石等矿山生产企业建立“台帐”制度,对超量生产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以采代探或开采矿种与采
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以及非法加工、经营、运销等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市矿管、经贸、公安、安监、工商、税务、环保、水保、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建立信息平台,定期进行有关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实现企业“台帐”、火工产品供应量、安全生产发证情况、企业环境治理情况、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水保设施落实到位情况、企业工商注册情况、企业交税额以及企业生产用电量等数据信息共享,确保动态管理和配合协作机制到位,促进矿山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开采总量进行生产,不断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认真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86号)精神,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程度。

(六)从加强对矿山企业尤其是优势矿产资源执法稽查工作入手,严格对矿山企业的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方面的监管。

在市稽查支队中成立两个机动稽查分队,以重点督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对非法矿业活动始终保持打击高压态势,确保我市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按市政府规定运作。

(七)从强化纪律入手,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

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问题的通知》(赣市纪发[2005]25号)文件规定,强化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及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根据国发[2005]28号文件的要求以及赣府厅发[2005]59号文件的时间安排,结合我市实际,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的要求,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2006年4月)。

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针对本辖区内矿产资
源开发实际,制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立即进行动员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非法开采活动进行全面调查,逐一登记。

有关情况要求汇总后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和规范阶段(2006年4月-2007年8月)。

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集中力量,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相符等违法行为;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产品选冶、加工、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继续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

市政府组织市矿管局等部门在各县(市、区)清查的基础上,对钨、稀土、萤石矿种的采矿、勘查、转让发证以及开采矿种与采矿权许可证不相条款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同时,完善新设矿权的市场配置、市场准入、环、水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全面完成本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9月- 10月)。

各县(市、区)完成整顿规范任务后,先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政府申请验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顿规范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报请省政府验收。

第四阶段:迎接省政府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2月)。

认真做好市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结,迎接省政府对我市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

要加强宣传,特别是加大对矿业重点乡镇、村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公告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告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赣市办发[2005]30文件要求,依法履行好职责。

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三)强化督查,不走过场。

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要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每一阶段结束后的10天内向市政府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阶段工作报告。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每一阶段工作进行督查。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讲求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

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将责令其“补课”,并予以曝光。

(四)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沟通与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整顿和规范任务的全面落实和完成,使无证矿点取缔到位、违法矿业活动查处到位、资源开发规范到位。

(五)立足长远,积极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做到集中整顿规范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边整顿边规范,边总结经验。

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矿业管理机制,为我市的矿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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