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2010年度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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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2010年度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02
•【字号】石政办发[2010]26号
•【施行日期】2010.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2010年度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计划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2010年度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石林彝族自治县2010年度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计划为进一步加大土地、矿产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巡查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本级巡查与上级督查并重的工作思路,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明确职责和分工,采取各
级、各部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执法的方式进行巡查。

二、巡查区域划分
巡查区域共分为四级。

石林风景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城市面山、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公路干线两侧的土地和煤矿山为一级巡查区域;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非煤矿山、较大村庄规划区范围及县乡公路两侧的土地为二级巡查区域;一般村庄及乡村道路两侧为三级巡查区域;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四级巡查区域。

三、巡查内容
(一)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个体私营企业用地及其他非农建设用地行为。

(二)煤矿山、非煤矿山内的以探代采、越界开采行为和私挖乱采、偷采盗采、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

(三)农村住宅用地,包括新农村建设示范区、个人新建、扩建住宅等用地行为。

(四)其他用地行为。

四、巡查职责范围及要求
(一)负责对划分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动态情况进行巡查、督查。

(二)重点对一、二级巡查区域进行全面巡查,并建立较完备的巡查台帐,制作相应的规范化法律文书,按时、准确的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做好动态巡查记录。

(三)在巡查中发现的一般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按照有关案件查处程序规定,及时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对发现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对重特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或报市级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四)对批准立案查处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工作人员及时制作现场勘测笔
录、询问调查笔录和收集整理各类证据资料,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五)在巡查中,工作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现和及时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根据情况现场制作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县级主管部门。

(六)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和工作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法、秉公办案。

五、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
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职责,分片包干,落实到人,切实达到巡查的目的和作用。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乡镇本部门(单位)的巡查制度,坚持每周在各辖区内巡查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巡查不得少于四次,做到周巡查、月汇报、季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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