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
定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14
•【字号】吉高法〔2022〕108号
•【施行日期】2022.09.2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
的规定》的通知
吉高法〔2022〕10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建设“长春智慧法务区”的决定,推动在全省形成环境资源案件“1+10”管辖模式,结合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省高院制定《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做好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宣传工作,在立案大厅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案件管辖的调整内容,对当事人进行指引和释明。

非指定管辖法院要加强与指定管辖法院的沟通联络,建立收案立案沟通协商机
制,及时沟通立案有关情况,避免引发重复立案、互相推诿或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指定管辖法院要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做好指定管辖后的司法便民利民工作。

非指定管辖法院要密切配合指定管辖法院,做好环境资源案件跨域立案、巡回审理、庭审保障、法律文书送达、办理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各项工作,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合力。

指定管辖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通过司法协同、府院联动等方式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指定管辖法院要做好指定管辖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案件及时稳妥受理、公正审判。

审判过程中,要注重总结积累经验,对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高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助力实现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法〔2022〕87号)精神,结合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指定部分中基层法院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制定本规定。

一、指定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全省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再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二、指定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长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三、指定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吉林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所辖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四、指定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通化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五、指定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白城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六、指定延边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七、指定梨树县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四平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八、指定东辽县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辽源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九、指定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白山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所辖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十、指定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松原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十一、指定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管辖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十二、吉高法〔2019〕23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通知》中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仍由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

十三、指定上述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十四、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执行。

十五、本规定施行前,当事人已经向非指定管辖法院提交本规定规定的指定管辖案件的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者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由原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办理,案件审结后,上诉至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

十六、本规定施行后,下列案件仍由原审法院审理:
(一)因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因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指定继续审理的案件;
(三)再审案件。

十七、本规定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的生效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