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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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石材加工的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岗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
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行为有权制止和报告。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与防护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挪用。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五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工种的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七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石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