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审发〔20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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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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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审发〔2019〕50号
厅机关各处室: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林省审计厅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
2019年4月25日
吉林省审计厅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考勤是指考查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包括是否迟到早退、有无旷工请假等。

第四条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认真管理、严格把关,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岗位、认真履职,不得从事
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外出应严格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处(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其他人员外出,向所在处(室)负责人请示报告。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应严格执行《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各处(室)均需指派专职考勤人员,负责记录本处(室)工作人员工作日出勤情况,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本处(室)上月《工作人员考勤汇总表》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厅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各处(室)应于每年底将各月份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后,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勤汇总表》,于次年初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各处(室)应当将考勤情况在本处(室)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全年考勤结果列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依据之一,厅人事处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处(室)的考勤工作。

对于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处(室)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年度考勤结果于次年初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审计厅机关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以前厅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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