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病历书写基础标准》医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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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背景: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实施
2009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专项评比
《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

山东省病案质量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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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卫生部有关规章, 与医疗核心制度上致
与全国病案评价标准、要求一致
尽量顾及我省医务人员书写的习惯 2003年版《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 尽量简化、明确,指导性、实用性强(不超过) 发挥病历作用,满足各种需求。
医疗专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病历管理及质量控制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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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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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书写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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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笔颜色:
◆ 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复写。
红色墨水笔: “取消” 医嘱签名、药敏皮试(+)、体温单
◆计算机打印病历:
符合病历保存要求。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

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 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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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 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 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 标注页码。
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 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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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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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21
新医改
临床路径 单病种管理 电子病历 绩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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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教、研:

医院管理方面:
医学发展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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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单纯为医院管理、医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
理医疗纠纷、意外伤害类事件等法律问题时的原始证据作 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的凭据作用日显突出。

病历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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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 理规定》、《卫生部关于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处方管理办 法》、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三级综合医院病 历评价标准(2009年卫生部)、《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

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


进修医务人员
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
(模仿\代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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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期和时间
◆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24小时制记录。 ◆一般记录至年月日时,急诊病历、病危重患者病程记录、
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书写方式:
案科病历管理规定 ……….
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对病历书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
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
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
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5
(九)……….
6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医疗损害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 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 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医疗部分)
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疗部 蔡跃红
1
主要内容

与病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医疗)
病历管理与评价标准
2
第一部分 与病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号主席令 199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 2010年7月1 )
● ●
依据病历决定是否支(赔)付及计算支付(赔)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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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医院评(价)审、检查

卫生部、卫生厅 :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两好一满意
综合医院评价标准及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病历质量专项评比(2009年)
………..

范围: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
出院病历、运行病历
死亡、疑难危重、单病种、临床路径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 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 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 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 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 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 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7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 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 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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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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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 诊 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 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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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 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 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 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 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 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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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保制度对病历质量的要求
● ●
医保制度实行医疗费用后付制。
对有疑问的医疗收费,医保有关人员通过查阅病历, 决定是否付费。
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病历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患者及 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法规的约束。

病历已成为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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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
(鲁卫医字〔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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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
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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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 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 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 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 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 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 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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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 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 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 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 历后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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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卫科教发〔2008〕45号)

第十四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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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 件; (二)…..;(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 历资料原件(四)….(五) ……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 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010年4月20日下午2点20分,书写为2010-4-20, 14:20 或2010年4月20日14:20或2010.4.20.14:20 不再使用am、pm记录方式


包文辉厅长:序
卫生厅发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
规范(2010年版)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105号)

省厅医政处: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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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共九章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门(急)诊病历
入院记录 病程记录
知情同意书
处方(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 病案首页
书写要求、格式和示例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
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 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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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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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字:

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 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 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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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改:不许涂改。


修改方法: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
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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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限(签名):

◆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 2002年9月1日 ) ◆部门规章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
2010年3月1日 ) 2002年9月1日 )
《卫生部关于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 2002年1月1日 )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 )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 (卫医管发〔2010〕28号 )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2009年1月1日)
● ●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鲁卫医字[2010]105号) 医院 : 病历检查评分标准》(2003年) 兄弟省巿标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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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过程:
● ●
2010年2-3月:起草 2010年4月:全省公开征求意见,17地巿卫生局
山东省病案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成员
● ●
2010年5月:病案质控中心汇总,中心委员讨论
2010年6-7月:报送卫生厅、发文、印刷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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