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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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财政局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财政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财政局工作人员的出勤、请假、休假等规定,保障财政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
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财政局全体在编、聘用及借调人员。
三、工作时间
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 工作日调整: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单位实际情况,财政局可对工作日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全体工作人员。
3. 加班规定:因工作需要,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加班补贴或调休。
4. 休息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时,休息日相应调整。
5. 工作时间内的用餐、休息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安排,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四、考勤制度
1、每日签到制度
(1)财政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每日签到,签到方式由单位指定的考勤系统或考勤表进行。
(2)签到时需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严禁代签、伪造签到记录等行为。
(3)签到地点为财政局指定的签到区域。
2、签到次数和时间
(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签到时间为8:30-9:00,下午签到时间为14:00-14:30。
(3)签到时间结束后,未签到人员视为迟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1)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人员,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备,并说明外出事由、预计返回时间。
(2)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外出人员需在返回单位后立即补签,并提供外出公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未提前报备或未按时补签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4、忘记签到处理
(1)工作人员因忘记签到,需在当日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
(2)部门负责人对情况进行核实,并视情况给予补签机会。
(3)忘记签到次数超过三次的,将进行口头警告,并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
(1)人事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监督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定期对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和分析。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考勤制度,并对本部门考勤数据进行审核。
(3)工作人员本人需对自己签到、请假、休假等考勤记录负责,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反映。
五、请假制度
1、请假申请和审批
(1)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注明请假原因、起始日期、预计结束日期及请假天数。
(2)请假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3)请假期间,工作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单位紧急事务联系。
(4)请假结束后,工作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岗位,并向部门负责人销假。
2、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请假2天以上至5天(含5天)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
(3)请假5天以上的,需经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审批,报局领导批准。
3、请假销假要求
(1)请假结束后,工作人员需在返回岗位当日向部门负责人销假,并在考勤系统或考勤表上补签。
(2)未按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3)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回岗位的,需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4)请假期间,如遇单位紧急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应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六、休假制度
1、假期种类和申请流程
(1)假期种类包括:年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等。
(2)各类假期申请流程如下:
a. 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休假申请。
b. 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c. 人事部门对休假申请进行审核,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d. 休假结束后,工作人员按照请假销假要求进行销假。
2、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规定
(1)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休息,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病假待遇。
(2)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请假,需提前申请,按照请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婚假: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待遇。
(4)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丧假待遇。
(5)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
3、年假规定
(1)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带薪年假。
(2)年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工作人员应在当年内合理安排年假,逾期未休的,视同放弃。
4、产假、陪产假规定
(1)女工作人员产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男工作人员享有陪产假,具体天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公众假期安排
(1)财政局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公众假期,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日。
(2)公众假期期间,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假期待遇。
(3)特殊情况需在公众假期加班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加班补贴或调休。
七、迟到、旷工管理制度
1、迟到、旷工定义和处理
(1)迟到:工作人员未在规定签到时间内签到,视为迟到。
a. 迟到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视为轻微迟到。
b. 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视为一般迟到。
c. 迟到30分钟以上的,视为严重迟到。
(2)旷工: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批准,未到岗工作或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
(3)处理:
a. 微轻迟到,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口头提醒。
b. 一般迟到,由人事部门记录在案,并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c. 严重迟到,视同旷工半天处理。
d. 旷工按日计算,由人事部门记录并按照规定处理。
2、未请假或伪造记录处理
(1)未请假或未按时返回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伪造签到记录、请假证明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并计入个人档案。
3、旷工工资扣除和辞退规定
(1)旷工期间,扣除相应工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2)连续旷工超过规定天数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规定次数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未签到处理
(1)未签到且未按时补签的,视为旷工处理。
(2)忘记签到且在当日内补签的,由部门负责人视情况给予口头警告或记录在案。
八、其他
1、各级主管考勤执行要求
(1)各级主管应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部门负责人需定期检查本部门的考勤记录,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人事部门应定期对考勤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2、不遵守规定或隐瞒事项的处理
(1)工作人员不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或隐瞒考勤事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对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