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教授聘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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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教授聘请管理办法
XX大学客座教授聘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的校企合作和对外交流,加强和规范对客座教授聘请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校外专家在提高学校实践教学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请对象和条件
“客座教授”是指被聘请到学校从事实际教学(含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学术职务,一般授予对象为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专家。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请为我校客座教授:
1.具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在本人所从事的职业领域中已取得显著的成绩,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
2.在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有较广的社会影响;
3.能对我校的办学定位转型、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做出贡献或起较大促进作用;
4.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二、岗位职责
1. 正确把握和规划专业发展方向,跟踪发展动态;
2.合作或协助申报省、市级或以上科研项目,大力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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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提升我校相关专业在同类院校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4.开设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
5.积极帮助建设教学实验、实训及实习基地,承担一定的专业建设的任务。
三、聘期
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期满后,如工作需要,经学校批
准后可办理续聘手续。
四、聘请程序
学校相关部门应对有初步意向的授聘对象进行具体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聘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递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决定。
客座教授由学校举行授聘仪式,并颁发聘书。
五、待遇
客座教授在我校工作期间承担实质性工作的,由相关部门按所完成的工作量支付适当的报酬。
六、管理
客座教授的日常管理由学校校企合作部门负责。
1.学校应建立客座教授档案,制定来院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与受聘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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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座教授因各种原因不能为人师表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可予以解聘。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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