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农业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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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农业重大疫
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24
•【字号】廊政办[2006]69号
•【施行日期】2006.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农业重大疫情应急
预案》的通知
(廊政办[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农业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廊坊市农业重大疫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业疫情,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封锁、扑灭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业生产损失,保证农业安全生产。

依照《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我市重大农业疫情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重大农业疫情是指国家和省的植物检疫对象、境外新传入的和国内
突发性、危险性农业有害生物及在一定区域内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植物病害等生物灾害。

一般疫情是指局部地块发生检疫性病虫或点片发生高密度的迁飞性、暴发性病虫,未造成扩散。

较大疫情是指检疫性病虫或迁飞性、暴发性病虫已蔓延到几个村的农作物,并呈加重扩散之势,并造成部分地块绝收。

特大疫情是指检疫性病虫或迁飞性、暴发性病虫已经在一个作物区或几个乡镇严重发生,面积呈迅速扩散之势,对当地农作物的生长造成毁灭性危害。

在发生较大疫情时,应立即启动《预案》。

对于一般疫情应由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拟定同级预案。

第三条应急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区域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防、封锁、扑灭重大疫情的研究,建立监控和扑灭体系,监督检查完善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农业重大疫情发生后,市政府设立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应急的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封锁、扑灭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疫情封锁、扑灭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业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其职责:
(一)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市农业局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市供销社、市
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

(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疫情封锁、扑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预案》开展封锁、扑灭、救助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力争使疫情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组建农业重大疫情应急专家顾问组,为封锁、扑灭、救助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与封锁、扑灭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确保措施落实。

5、迅速、如实反馈情况,向国家、省提出统一封锁、扑灭建议,避免疫情扩散建议。

第七条农业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一)市农业局
1、负责提供农业重大疫情危险源目标。

2、负责组建专家顾问组,对疫情的生态特性、发生特点、防治方法等进行研究,提出封锁、扑灭具体技术措施。

3、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供销社
负责扑灭农业重大疫情所需物资的调运、供应。

(三)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封锁、扑灭疫情所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调整和资金支持。

(四)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封锁、扑灭有关的气象参数。

(五)市公安和交通部门
负责疫区的治安、交通疏导,确保物资运输和疫区封锁、疫情扑灭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疫情报告及应急措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发生疫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农业局报告。

第九条重大疫情发生后,发生疫情的地区及时、准确的逐级上报,并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封锁、控制。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局接到重大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封锁、扑灭,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时限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

第十条市农业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判断,并根据疫情发生程度,危害情况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指挥长做出启动《预案》决定。

第十一条《预案》启动后,市政府组成由主管市长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部,同时通知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赶赴疫区,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指挥部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应急工作实行全面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知,应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迅速到位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疫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封锁、扑灭,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危害。

要积极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封锁、扑灭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扩大。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业疫情组织实施应急处理的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疫情监测,控制有害生物的传入和蔓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重大疫情发生。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预案》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疫情封锁、扑灭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农业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预案由市农业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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