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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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05
•【字号】川银监复[2011]817号
•【施行日期】2011.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开业的批复
(川银监复[2011]817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分行《关于成都高笋塘支行开业的请示》(成光银发〔2011〕390号)收悉。
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1号。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经上级行授权,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徐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请你分行接此批复后10日内持相关手续来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
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该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