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务派遣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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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法。
第二条本合同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活动的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和终止。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合同。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四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被派遣劳动者基本信息;
(三)用工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派遣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六)合同期限、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条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
单位签订。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负责。
第三章合同履行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被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务派遣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法律法规规定;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一)被派遣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经教育仍不改正;
(二)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派遣劳动者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合同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