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出国旅游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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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出国旅游的管理,确保学生出国旅游的安全、有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出国旅游活动。
第三条学生出国旅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自愿参加,合理组织;
(三)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生出国旅游活动由学校或学生自行组织。
第五条学校组织学生出国旅游,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出国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旅游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出国旅游活动应当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旅游线路、行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保险等事项。
第七条学生出国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商。
第八条学生出国旅游活动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生出国旅游活动应当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确保学生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学生出国旅游活动应当提前向所在学校报告,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参加出国旅游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出国旅游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出国旅游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疫情防控政策;
(二)办理出国旅游所需的相关证件,如护照、签证等;
(三)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四)准备必要的旅行用品,如衣物、药品、通讯工具等;
(五)与旅行社沟通,确认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出国旅游前,应当向家长或监护人告知旅游行程、住宿地点、联系方式等,确保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旅游情况。
第四章出国旅游中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出国旅游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服从旅行社的统一安排,按时参加各项活动;
(三)注意个人财物安全,妥善保管证件、财物;
(四)保持通讯畅通,及时与家长、学校、旅行社保持联系;
(五)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向旅行社或当地警方求助。
第十五条学生出国旅游期间,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和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学生出国旅游期间,如遇突发情况,旅行社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出国旅游后的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出国旅游结束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整理旅游照片、日记等资料,撰写旅游心得体会;
(二)向学校提交旅游报告,包括旅游行程、所见所闻、心得体会等;
(三)对旅游过程中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为今后出国旅游提供借鉴。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旅游报告进行审核,对学生的旅游经历给予肯定和鼓励。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学生出国旅游表现优秀,取得优异成绩的,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学生出国旅游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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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出国旅游管理,保障学生出国旅游活动的安全、有序、文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接受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出国旅游活动。
第三条学生出国旅游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二)文明旅游,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三)合理规划,提高旅游效益;
(四)组织有序,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学生出国旅游活动由学校或者学生家长(以下简称“组织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组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旅游目的地国家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三)具备组织旅游活动的能力和经验。
第六条学生出国旅游活动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出国旅游申请表》;
(二)组织者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三)组织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组织者向学校或者相关部门报备,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五)学生按照规定参加出国旅游活动。
第七条学生出国旅游活动期间,组织者应当:
(一)安排合适的时间、行程和活动,确保学生充分体验旅游目的地的文化和风情;(二)提供必要的生活、交通、住宿、餐饮等保障,确保学生安全、舒适地旅行;(三)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学生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第八条学生出国旅游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
(一)及时向学校或者相关部门报告旅游活动情况;
(二)组织学生撰写旅游心得体会,总结经验教训;
(三)对学生出国旅游活动进行评估,改进旅游活动组织工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学校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出国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旅游活
动安全、有序、文明。
第十条学校或者相关部门应当:
(一)建立健全学生出国旅游管理制度,明确组织者、学生、学校或者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
(二)加强对组织者的资格审查,确保组织者具备组织旅游活动的能力和经验;
(三)对出国旅游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组织者、学生或者相关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学生违反本规定的,由组织者或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取消其出
国旅游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或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出国旅游安全与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出国旅游安全
(一)学生出国旅游前,组织者应当向学生讲解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安全状况、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组织者应当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三)学生在旅游过程中,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应急处理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组织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二)组织者应当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并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处理。
(三)学生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遇紧急情况及时向组织者或者当地警方求助。
第六章出国旅游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文明旅游
(一)学生在旅游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旅游目的地环境,不乱扔垃圾,不破坏公共设施。
(二)学生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尊重当地居民,不进行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三)学生在旅游过程中,应当树立良好的形象,展示我国青少年的文明素养。
第十九条出国旅游教育
(一)组织者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出国旅游教育,提高学生的文明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学校应当将出国旅游教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体系,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第七章学生出国旅游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出国旅游经费
(一)学生出国旅游经费由组织者负责筹集和管理。
(二)经费来源包括学生缴纳的旅游费用、学校资助、社会赞助等。
(三)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经费管理
(一)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出国旅游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二)组织者应当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三)经费使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向学校或者相关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章学生出国旅游成果分享
第二十二条成果分享
(一)学生出国旅游结束后,组织者应当组织学生撰写旅游心得体会,分享旅游经历。
(二)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出国旅游成果展示活动,展示学生在旅游过程中的收获和成长。
(三)学校可以将学生出国旅游成果汇编成册,作为教育教学资源。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出国旅游管理,确保学生出国旅游活动安全、有序、文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接受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出国旅游活动。
第三条学生出国旅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三)合理规划,科学组织,提高旅游效益;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旅游合同。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出国旅游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出国旅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出国旅游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出国旅游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六条学生出国旅游应当经学校批准,并签订旅游合同。
第七条学生出国旅游期间,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出国旅游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学生出国旅游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心健康;
(二)具有合法的护照和签证;
(三)学校同意其出国旅游;
(四)具备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
(五)有明确的目的地、行程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学生出国旅游申请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出国旅游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校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身体健康状况等;
(三)学校将审核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送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批复。
第十条学生出国旅游申请材料包括:
(一)学生本人身份证、护照、签证复印件;
(二)学校出具的同意出国旅游的证明;
(三)旅游行程安排;
(四)旅游经费预算;
(五)保险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出国旅游申请经批准后,学校应当向学生发放出国旅游许可证。
第三章出国旅游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出国旅游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旅行社资质;
(二)有专业的导游和领队;
(三)有完善的旅游保险;
(四)有良好的旅游服务记录。
第十三条学生出国旅游组织应当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学生出国旅游行程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程合理,时间充足;
(二)游览景点具有教育意义;
(三)住宿、餐饮、交通等设施符合旅游行业标准;
(四)行程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出国旅游期间,导游和领队应当:
(一)负责学生的安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二)组织学生参观游览,讲解景点历史文化;
(三)督促学生遵守旅游纪律,维护国家形象;
(四)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
第十六条学生出国旅游经费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往返机票;
(二)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
(三)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
(四)保险费用;
(五)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学生出国旅游经费应当由学校或学生自行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章出国旅游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出国旅游购买旅游保险,保障学生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出国旅游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或学生,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出国旅游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学校应当及时与旅游组织、家长和学生取得联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学生出国旅游结束后,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总结,了解旅游体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