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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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后事并于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
1、遗嘱继承的特点。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①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②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③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②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③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④指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
3、(★)遗嘱有效的条件。
遗嘱有效的条件:①遗嘱人有遗嘱能力;②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内容须合法;
④形式要合法。
4、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1)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严格、效力最强的遗嘱。
(2)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注]不得打印、签名、具年月日才有效(遗书有遗嘱要求的内容也可)。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三、案例题
案例1:陈三和李四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
2005年6月10日,陈三立下有效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其收藏的字画给李四;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并未涉及。
6月17日,陈三死亡,对如何分割陈三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
陈三的近亲属除了弟弟外,还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问:(1)李四能否取得陈三的字画,为什么?(2)陈三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1)李四能够取得陈三的字画,因为有效遗嘱明确将字画遗赠给李四。
(2)遗嘱未处理的房产,按法定继承,应由儿子和女儿继承。
因为陈三的近亲属中只有弟弟和一儿一女,而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儿子和女儿)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
承。
当然,遗嘱中已经处理的2万元存款归儿子继承,因为有效遗嘱指定该财产的继承人为儿子。
这不属于无遗嘱而按法定继承的部分。
案例2:甘凤琴为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抚养长大。
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子徐军,徐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高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
次子徐树未婚,任职公司。
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留学某国。
1999年7月,甘凤琴心脏病发作被高送医院,1999年11月3日病逝。
分割遗产时,远在国外的徐红打来电话称,甘死前曾在电话中告诉她,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名护工的证言。
问:(1)甘凤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凤琴的遗产应否支持?为什么?(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案:(1)甘凤琴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其所立的为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人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而本案不符合该形式要件。
遗嘱是严格的要式行为,不合形式的遗嘱无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凤琴的遗产应当得到支持。
因为依继承法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徐军享有代位继承权。
因为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
1、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将自己财产赠与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包括自然人和集体组织[注]不包括国家)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
二、简答题
1、遗赠的法律特征。
遗赠的法律特征: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②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无偿行为;③是死后行为;④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受遗赠人应为受遗赠时生存之人。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①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前者可为任何民事主体,后者只为自然人。
②权利客体范围不同。
前者只包括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后者包括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③行使方式不同。
前者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不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后者不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①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②是一种诺成和要式法律行为;③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④是有偿法律行为;⑤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所遗留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复合性)。
案例:郭宇华老人晚年一直单独生活,1998年10月1日,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居民委员会承担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郭宇华将其房屋遗赠给居民委员会。
此后,居民委员会一直供养着郭宇华。
2001年5月1日,郭宇华却另立遗嘱,将其房屋指定由其弟弟郭宙华继承。
2002年2月1日,郭宇华病逝,居民委员会将其安葬。
在处理郭宇华遗留的房屋时,郭宙华持其兄所立遗嘱要求继承此房屋,而居民委员会则不同意。
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问:(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何时成立生效?何时发生遗赠的效力?为什么?(2)2001年5月1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谁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答案:(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和遗嘱不同,遗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协议中遗赠的部分则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效力。
因为协议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在受扶养人生前需要履行的,有一部分则在受扶养成人死亡时才能得到执行。
(2)2001年5月1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无效,因为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而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的效力。
(3)本案中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其履行了对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便有权依协议取得受遗赠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