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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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3.25
•【字号】三府办〔2022〕50号
•【施行日期】2022.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亚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

《清单》以内的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和《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规定的法定程序制定。

《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加入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市司
法局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区司法局负责组织起草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亚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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