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近十年来,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但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对社区的理解偏差,矫正对象的狭隘,矫正内容普适、单一且各执行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制度缺陷,值得我们关注。

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并非仅为同质于监狱的执行场所;扩张管制、假释等人员范围,同时将青少年犯明确为社区矫正对象;加强对矫正内容的细化研究和科学制定;同时资金来源的开拓、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及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更有利地保障社区矫正在社区的规范运行,真正实现社区帮扶之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矫正对象;执行保障
黄娅琴,博士,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鄢琦昊,南昌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西南昌330031)
社区矫正,亦叫社区矫治,其与监狱矫正相对,指把那些不需要和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安排到社区,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或者人员在相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时间内,矫正这些罪犯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督促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摸索和经验总结,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但随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推进和对其探讨研究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对司法理念下的社区概念、矫正对象、矫正内容、执行保障等仍需进行理论核理。

一、正确理解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内涵
社区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人们往往容易将社区理解为社会学上的概念,即由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特定的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有的甚至会把它单纯地看作是社会群体的活动场所。

而事实上,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并不能凭借人们的生活经验进行常识化解释,其是在相关法律理念支撑下的概念。

以社区参与为主导的司法理念,被学者称为社区司法,社区司法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扩展和延伸。

与传统的“个人——国家”强调国家利益突出对罪犯的惩戒的报应性司法不同,恢复性司法将视野中心从国家利益转为个人利益和被破坏的社区关系,关注的是在“个人——个人”模式下通过各方互动,恢复被害人的权益和社区关系,从犯罪人的内在根源着手,以便消除其危险性,帮助其回归社会。

正如克利尔等人所总结的,社区司法与传统报应性司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把犯罪看成是对个人和社区的侵害,而不仅仅是对国家的侵害;第二,对犯罪的处置不仅要促进公共安全,而且要促进更加广泛的社会正义。

社区矫正是社区司法的表现之一,从社区关系恢复和罪犯改造的角度来看,社区的功能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区是罪犯与社会沟通的重要桥梁。

社区为罪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场所,在此场所中,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流是公开和平等的,罪
犯可以了解和切身感受,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身心伤痛,从而帮助完成罪犯的物质赔偿与心灵的忏悔;而被害人作为犯罪后果的直接承担者,则更“希望能够有机会讲述自己的故事,并且能够向人们传递信息确认他们的被害人身份。

他们采取积极的步骤来完成这些,主要是获得自身的满足”。

通过正面的沟通、协商以及赔偿,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得到缓解,同时他们对社会的畏惧心理将逐渐减轻,进而恢复对社会的正确认知。

而作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发生的场所,在社区成员看来,让他们了解罪犯自身情况和犯罪的原因,了解犯罪的过程,也可避免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给他们带来的恐慌,有利于排解消极情绪,改善其对罪犯的敌对和仇视心态,使罪犯得到应有的人格尊言,从而受到尊重。

其二,社区是罪犯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社区为罪犯提供社区服务和工作岗位,在英国,罪犯社区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建设儿童游戏场,屋顶铺设及修理,护送和帮助有心理健康障碍的儿童,油漆和装饰,砍树篱,医院工作,给学校、慈善机构或无家可归的人做些家具等。

矫正人员在常态的社会环境中,为社区提供有益服务,同时接受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等人士的帮扶和帮教。

这种正常的社会沟通和交往,成为罪犯了解社会发展和变化的窗口,使其在服刑期满之后,能正常地走向社会,而非如传统司法一般,使其受到强制惩戒之后,被动地被人推向陌生的社会。

对社会而言,社区人员的参与和配合,甚至被作为社区矫正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能让公众消除与犯罪分子之间的隔阂,正确地看待犯罪行为,构建起新的罪犯接纳机制。

二、合理定位社区矫正对象
当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比较突出,而矛盾下的个体生存环境和思想的动荡,为各种变异和失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便利条件。

传统万能主义、“严打”犯罪的刑法和惩罚执行格局,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从效率优化刑罚执行手段人手,予以通盘考虑。

(一)管制、缓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依据违法人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而有针对性地处以不同执行手段,是近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做法。

监狱不再是所有罪犯的执行地,从集中控制到分散治理,从国家强制到社会参与,刑罚理念的转变与执行效率的需求,使得管制、缓刑、假释这样的微刑违法人,成为当然的社区矫正的对象。

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先后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三个司法文件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管制、缓刑、假释都在矫正对象之列,但问题是三者在司法判决中使用率都较低,显然这将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开展。

除了传统的重刑文化的影响,管制、缓刑和假释被限制适用的重要原因,在于刑事立法相关规定的狭隘与模糊。

比如,刑法只存在刑罚暂缓执行制中的附条件赦免和附条件有罪宣告两种形式,而且附条件有罪宣告缓刑,只适用于在战时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军人;对假释的条件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变更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虽弥补了之前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不科学性,但仍然较为原则化,使人很难实际准确把握。

可见,要真正贯彻现代刑法理念的精神,要真正保障社区矫正得以推进,必须从源头上理顺各
种刑罚的关系和适用条件。

(二)开展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除了资金保障之外,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与公安、监狱、检察、劳动就业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机构和团体的配合,也是社区矫正顺利实行的重要保障。

司法行政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但是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涉及的并不仅为单个的司法行政机构,而是两个或者多个部门。

比如在矫正尚未正式开始前,需要相关的决定机关对矫正对象送达相关文件以及交付备案等。

如果在矫正的过程中,矫正机构认为需要变更矫正措施,或者矫正监督机构相关人员对矫正人员的处罚以及矫正工作自身,提出质疑的,则需要与法院、公安、检察、监狱等相关机构沟通和协调。

当矫正对象需要寻找就业机会、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或者处理邻里关系时,则可能又要涉及与就业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一些诸如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合作。

虽然这些机构或组织,并非法定的社区矫正机构,但是没有他们的协作配合,矫正工作将受到极大影响。

因此,在立法中,我国应该明确各相关机构与团体有配合和协作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义务,以利于社区矫正顺利实施。

(三)吸引社会力量的参与
从社区矫正的本质和国外经验来看,社会力量本应是社区矫正实施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我国并非如此。

有学者对河北等地的社区居民抽样调查发现,有39,3%的人对社区矫正完全不了解,54.2%的人了解一些,对社区矫正很了解的比例只有6.5%。

对社区矫正积极参与的民众,则非常有限。

据零点公司对北京的调查,只有2.0%的居民参与过社区矫正工作,而参与者中以退休的老人和一部分下岗职工为主,这些人主要是通过居委会的招募,而参加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的。

市民社会的发育不足与社区建设的不完善,是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根本原因。

就目前来看,在短期内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较为困难,较为可行的方法有: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

参与的前提是了解,若连社区矫正是什么都不知道,如何谈得上积极参与。

我们要努力通过传统媒体、网络等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从而增强和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各界都能正确地认识社区矫正,继而协助、支持该工作。

第二,引导和鼓励部分社区志愿者和非政府机关、民间组织的参与,从而带动其他社会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志愿者数量和民间社会组织,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引导和鼓励部分相关志愿者和民间组织参与,一方面,可以起到宣传示范作用,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和民间组织加入;另一方面,作为社区与矫正人员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桥梁,他们的参与可以进一步推动社区居民互动关系的形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虽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司法经验,但是要构建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制定我国的《社区矫正法》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只有不断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