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纪委和检查机构的历次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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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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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从1993年1月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
并于1993年5月18日出台了《中共中央纪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
【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独家提供,请勿转载!】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
(1993年5月18日)
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和监察部现向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52部门派驻了纪检、监察机构66个,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双派驻的部门14个,中央纪委单派驻的
门6个,监察部单派驻的部门32个。
42个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65个,其中设纪检组(纪委)和察机构的部门23个,单设纪检组(纪委)的部门4个,单设行政监察机构的部门15个。
这些纪检、察机构在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章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党的组织顿党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四大以后,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已合署办公。
中央国家机关一纪检、监察机构的合署工作也正在进行。
为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强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工作”、强化行政监察机关职能”的精神,现对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等若干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的原则和形式
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应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本着加强纪检、化监察职能的精神,加以健全和完善。
设置的纪检、监察机构名称分别为: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员会和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关中的一些重要经济部门、意识形态部门、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纪检、监察机构。
一些部门可内设纪检、监察机构。
同时,要充分发挥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家机关纪工委的作用。
1 国务院的部委中,已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双派驻的国家教委、地质矿产部、建设部、冶金工部、化学工业部、邮电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融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保留。
监察部已派驻监察机构的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民政部、司法部、财
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审计署,中央纪委设立派驻纪检组。
新组建的国家经贸委、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央委、监察部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国家计生委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2 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中,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海关总署的纪检、监察机构保留。
只有央纪委或监察部派驻机构的新闻出版署、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工商局和国家旅游局,中央纪委、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3 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为中央纪委派出机构。
中央纪委派驻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新华通讯社、人民日报社、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纪检和内设监察机构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纪检组改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内设监察机构保留。
4 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海洋局的纪委,国家民委党纪检组和监察部派驻这些部门的监察机构保留。
监察部派驻人事部、劳动部的监察机构保留。
国家震局党组纪检组保留,监察部在该局设立派驻监察机构。
5 中央纪委、监察部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联系企业,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数较多,对下实行行业管理的,应设立党组纪检组和行政监察机构。
中央纪委、监察部建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土地局、中国轻工总会、中国
织总会、中国气象局、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应设立党组纪检组和内设监察机构。
二、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和机构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精神,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的体制。
中央纪委、监察部均派驻和内设纪检组、监察机的部门,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行政监察机构实行内设的部门,检组同行政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只有监察部派驻监察机构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与派驻监察机合署办公。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业务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
党组纪检组(纪委)与内设行政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所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
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党组纪检组(纪委)组长(书记)应参加所在部门的党组(党委),尚不是党组(党)成员的,列席所在部门的党组(党委)会议。
三、职务设置和干部管理
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纪委)设组长(书记)一人,副组长(副书记)一至二人。
派驻和内设监察(监察专员办公厅)设局长(专员)一人,设副局长(副专员)一至二人。
实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监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局长(专员)由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担任。
派驻和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内设办事机构统称室。
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派驻和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和处级纪律检查员、监员。
纪律检查员和监察专员、监察员是实职。
上述干部的配备、任免和管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纪律检查机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颁发〈关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央组织部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
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的确定,要以精干、效能为原则。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原则上统一划,单独列编。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住房及离退休安排等,由所在部门负。
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在本部门列编。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