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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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6.11.15
•【字号】扬固〔2016〕39号
•【施行日期】2016.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
扬固〔2016〕39号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办理省环保厅交办的群众反映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废料的信访事项时,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期间,将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纸渣(主要是细小纤维)约166.33吨,未按照环评中“产生的废纸渣送厂区自建环保锅炉焚烧处置”的要求,改交由太仓金钢重辊机轧有限公司处置,后由太仓金钢重辊机轧有限公司将其运送至南通富强纸业有限公司作为造纸原料使用。

经查阅太仓金钢重辊机轧有限公司环评,该公司环评中的造纸原料未包含废纸渣(细小纤维)。

你公司是我市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对公司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针对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要求你公司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停止将废纸渣(细小纤维)交由太仓金钢重辊机轧有限公司处置,并严格按照环评中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2、你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自行处置或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同时做好交接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凭证。

3、你公司应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所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贮存的时间,处置利用去向,委外利用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对暂时不能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4、你公司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日常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以上整改工作限你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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