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与审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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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教育程序
第四章考试要求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和审验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行为,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以下简称满分教育)适用于在一个违法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审验教育适用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且尚未达到12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以及校车驾驶人。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互联网教育平台开展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
第五条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行业协会、教育学校、企业等社会力量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不得强制收取费用或强制要求驾驶人加入行业协会。
第二章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三)应急处置知识;
(四)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五)防御性驾驶知识;
(六)驾驶心理健康知识;
(七)其他相关知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驾驶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内容。
第七条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的主要形式是现场教育和网络教育,可结合实际开展体验教育。
第八条现场教育形式包括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及相关知识,演示应急处置知识,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以及本地交通安全栏目,组织学员交流学习体会、现身说法,组织驾驶人开展签署保证书和宣誓等。
第九条网络教育形式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及相关知识学习,播放授课视频、交通事故警示片、交通安全宣传片、交通安全微电影、明星公益广告和本地交通安全电视节目,驾驶人答题测试、模拟考试等。
第十条体验教育形式包括组织驾驶人参观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基地,路面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恶劣天气、危险情境的模拟驾驶,实际体验安全带体验装置、醉酒体验装置,以及开展3D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时限要求。
驾驶人满分教育时间为7日,每日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其中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日。
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以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驾驶人,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5日。
驾驶人审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至11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采用现场审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审验教育与重点运输企业监管相结合,到客货运输企业开展集中审验教育,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章教育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符合满分和审验教育要求的驾驶人,建立满分和审验教育驾驶人电子台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
告知满分驾驶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满分教育,告知审验教育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教育。
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扣留其驾驶证后,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驾驶人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名参加满分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设专门窗口,受理驾驶人满分教育申请,预约满分教育时间和地点,出具《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或者开设专门窗口,受理驾驶人审验教育申请,预约现场审验教育时间和地点,出具《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
接受网络审验教育的,在现场审验时填写《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时,应当对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明及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驾驶人身份和驾驶证状态。
因被扣留、暂扣等原因无法出具驾驶证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实驾驶人信息。
报名参加满分教育的驾驶人,核实信息后,对尚未扣留驾驶证的,应当依法扣留。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人满分教育申请时,应当采集驾驶人照片,可以同步采取指纹录入、人脸识别、身份证验证等方式进行教育和考试信息的跟踪记录。
第十七条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课前、课后应当采用签到、点名、身份证明核对、照片核对、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等方式考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网络形式开展满分和审验教育应当通过视频监控、照片抓拍、设置间隔答题等方式,确保驾驶人本人持续在线接受教育,并随机抽查抓拍的照片和视频。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满分和审验教育现场教育秩序,对存在下列行为的驾驶人,取消本次参加教育资格,告知其重新预约参加教育:
(一)由他人替学;
(二)扰乱课堂秩序;
(三)无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
(四)中途离场超过15分钟或者每天无故离开课堂两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驾驶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满分教育。
参加满分教育的驾驶人因故无法连续参加本期满分教育课程的,在本有效期内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一次暂停申请,预约下次继续参加满分教育未完成课程。
有效期内未能完成满分教育的,教育记录单作废,驾驶人需重新预约学习考试。
第四章考试要求
第二十条驾驶人完成满分教育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为其办理满分教育考试。
驾驶人满分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共100道试题,成绩达到90分以上的为合格。
考试时间为45分钟。
满分教育考试合格的,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
满分教育考试不合格的,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考试存在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由他人替考等行为的,本次考试终止,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重新预约参加学习和考试。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驾驶人审验教育测试共50道试题。
测试题目作答错误的,应当告知其正确答案,以强化教育效果。
测试时间计入审验教育时间。
第二十三条驾驶人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参加满分教育之日起,15日内无故拒不参加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驾驶人满分教育、考试和审验教育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记录满分和审验教育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满分和审验教育、考试视频资料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档
案:
(一)《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
(二)《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
(三)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考试成绩表。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存的考试成绩表原件和《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收存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满分和审验教育场所的建设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托现有机动车考试场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等,建设符合规范标准的交通安全教育固定场所。
第二十八条满分和审验教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公安部行业标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GA/T963-2011)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指南》(GA/T 1263-2015),配备标语牌、墙(山)体标语、条幅标语、宣传品、事故残骸车展台、宣传橱窗、墙(板)报、宣传展板,宣传品架、电子显示屏、媒体播放机及显示器、多媒体触摸屏、交通安全体验设备等固定式、移动式硬件设备。
第二十九条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为驾驶人
提供网络教育场所,教育场所应当配备电脑、摄像头、麦克风等设备,且音视频设备状况良好。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工作,应当争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相关收费规定的,按照收费标准执行。
无相关收费规定的,不得收取教育费用。
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后参加考试的,按照考试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除前两项规定的允许收费情形外,交通民警、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驾驶人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推销教育资料。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设置专人负责满分和审验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车管、宣传、法制、秩序和事故等部门业务骨干组建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定期对教师队伍组织培训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满分与审验教育记录单应能够反映驾驶人的个人信息、接受教育的时间、教育形式等内容,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提供的式样灵活调整,制定本地适用的驾驶人满分与审验教育记录单。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规范》(公交管[2013]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
2、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
附件1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正面) 姓名:准驾车型:
档案编号:记分分值:一次□累计□
身份证号:
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记录单
驾驶人因交通违法累积记分达到12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参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市(县、区)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年月日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背面)
参加满分教育须知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不得由他人替学,不得扰乱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违反相关规定者取消本次参加教育资格,另行预约参加教育。
驾驶人签字:
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正面)
档案编号:身份证号:
该驾驶人于年月日参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
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市(县、区)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年月日
参加审验教育须知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不得由他人替学,不得扰乱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违反相关规定者取消本次参加教育资格,另行预约参加教育。
驾驶人签字: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背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记录
教育时间:
主要教育内容:
教官签字:
驾驶人签字:
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